|
|
|
津地稅流[2009]19號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同時銷售自產貨物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59 |
|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同時銷售自產貨物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津地稅流[2009]19號 2009-12-21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自產貨物納稅人建筑業勞務營業稅征管,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弧⒈就ㄖQ自產貨物納稅人是指從事貨物生產,同時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的納稅人。 二、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是指納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者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裝飾、修繕等工程總包和分包合同,下同),在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自產貨物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應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營業額和貨物銷售額,其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在合同中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或未分別核算勞務營業額和貨物銷售額的,由主管地稅機關核定其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自產貨物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應按規定進行建筑工程項目登記,同時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出具的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下稱:自產貨物納稅人證明),并根據工程預算填報“工程所用自產貨物明細表”(附件)?! ∥濉⒓{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自產貨物納稅人,進行分包款扣除時,應提交下述資料,經核實,可以將貨物銷售額與建筑業勞務營業額一并作為分包款,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作為營業額?! 。ㄒ唬┓职鼏挝坏慕ㄖ惭b資質證書、營業執照、自產貨物納稅人證明(復印件審核并留存); (二)分包單位按照工程實際情況填報的“工程所用自產貨物明細表”; (三)支付分包款取得的貨物銷售增值稅發票和我市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原件審核,復印件留存)?! ?nbsp; 附件:建筑安裝工程所用自產貨物明細表(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