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地一家新辦的中式快餐連鎖公司財務主管詢問筆者,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顧客會往往會選擇二種就餐形式:一是直接在店內就餐消費;二是顧客“打包”回家去吃。二種模式下交納營業稅是否有區別? “飲食業”按《營業稅稅目注釋》的解釋,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顧客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同時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飲食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2號)文件規定如下,飲食店、餐館(廳)等單位銷售貨物給顧客的,只要是在提供應稅勞務的場所內,不論顧客是否在現場消費,其貨物部分的收入均應當并入營業稅應稅收入征收營業稅;而飲食店、餐館(廳)等單位附設外賣點對外銷售貨物的,應征收增值稅。由些可知前述的二種形式均應征收營業稅。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于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發了《關于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食品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62號,以下簡稱第62公告),該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同時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飲食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燒鹵熟制食品征收流轉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261號)被廢止。第62公告最關鍵的是“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應當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是對以前規定的重新明確。按此文件再來分析前面的二種模式,第一種應屬于營業稅稅目中的“飲食業”,應征收營業稅;而第二種模式應屬于第62公告規定征收增值稅的情形。
明確第二種情形應該繳納增值稅,該連鎖公司財務主管知道該二項業務應屬于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兼營行為,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但財務主管馬上又有新的擔憂,由于公司經營規模較大,銷售給顧客的貨物很容易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對于快餐企業財務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核算上要求可能會有一定的麻煩。筆者提示該財務主管,第62公告還規定,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我們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是,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行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實施細則對于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是要求按一般納稅人納稅的,而第62公告則明確了“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 根據以上分析,本人告訴該企業財務主管,在2012年1月1日之前,前面提到的二種經營模式都應該是繳納營業稅的;而在2012年1月1日之后,對于第一種模式是應按“飲食業”征收營業稅,第二種模式屬于企業的兼營行為,企業可以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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