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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備用件報廢進項稅可否轉出?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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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一家小水電企業,由于電力企業對安全有著特殊的要求,企業在日常運營過程中必須儲備一定數量的備品備件,以應急之用。但產品升級換代很快,存放在倉庫的備品備件由于技術落后而被淘汰,存放一年多就不能使用了。那么這部分備品備件涉及的進項稅額需要作進項調整嗎?對進項稅額轉出的問題,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作出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包括: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瑫r《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明確:“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一)自然災害損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三)其他非正常損失?!薄 秶叶悇湛偩株P于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103號)也規定:“企業由于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因此,你企業存放在倉庫中的備品備件沒有發生丟失或損害,只是由于技術進步、產品升級換代而不能繼續使用,導致價值量減少,不必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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