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布了關于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通過海南省地稅局了解到,目前該局近日正式就該通知發布政策落實的通知并對相關消息進行了公布。 相關政策——財稅[2014]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該局近日經研究決定,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免征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 第二種情況:若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 第三種情況:若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 此三種情況下,均免征契稅。 海南省地稅局介紹,目前該政策自通知發布起已經正式施行。原有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2號)法規同時廢止。 網友討論—— yfcdd1976: 從政策的嚴密性討論,假設夫妻一方在婚前有套自己購買的住房(完全自己付款,并付完),婚后加名給配偶不征,加給子女為何要征,加給父母為何要征,加給朋友為何要征. 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按照稅法規定是應該征的,對于這套婚前購買的房子相對于配偶和子女或父母在稅法下實際是一樣的,因為輿論壓力大了,馬上研究配偶不征.這種做法的后果就是如同媒體所說這是庶民的勝利,置稅法的剛性于不顧,今天加名不征,明天饅頭稅是不是也不征,月餅稅也不征。 從個人來說至少明確了一種形式不征,總歸還是好的,從嚴密性考慮能區分不同情況從配偶放寬到直系親屬更妥。更進一步財政部、總局能自上而下、自法而外主動對稅法相對實際情況、民生有大沖突的點從立法層面修改就更好了,也減少基層稅務機關的被動。
haihan235: 如果說婚姻法解釋三惡劣,這個文件更惡劣,逼得夫妻和父母在這個問題攤牌,如果房子是父母買的,則夫妻都享受不到了。父母可以直接作為干涉婚姻存續的控制手段,又回到包辦婚姻的時代了。——自己買房吧。 多數父母希望孩子的婚姻存續,或者按照自己的方式存續。希望自己看上的做為孩子的配偶,不管夫妻間相互不喜歡或者在一起是痛苦的。這樣父母可以直接作為干涉婚姻存續的控制手段,又回到包辦婚姻的時代了。 milanlong回復yfcdd1976: 提法錯誤,本身文件說的是免征,不是不征,免征指的是應該征稅,但出于種種原因予以免稅,體現的是一種稅收優惠,而不征則是根本上就不屬于征稅范圍,并不是稅收優惠。在文件本身已經說得很清楚的情況下,樓主還在那通過假設來分析按照稅法規定是應該征的就沒有意義了,而且樓主在得出結論后還在說“從個人來說至少明確了一種形式不征”。 我對征稅本身是沒有異議的,從稅法角度來說夫妻財產由一方轉為雙方體現的是贈與,征稅沒有問題,可以說文件的出臺是民意的勝利,財稅的妥協,也可以說是稅總向財政部的妥協,南京,作為一個開頭炮的機關,各地稅局會記住你的。
相關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國稅函[1999]39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 夫妻離婚房產證除名或收稅學者稱已收加名稅應退回 房產證"加名"免契稅網友關注離婚變更征不征? 婚姻中的房屋涉稅解析-兼評財稅[2011]82號<李利威> “加名稅”的合法性反思<翟繼光> 夫妻契稅政策解讀PPT課件<王越>下載: rar文件 加 名(個人變共有)離 婚 | 征稅否 | 政策依據 | 征稅否 | 政策依據 | 契稅 | 免 | 財稅[2011]82號 | 不征 | 國稅函[1999]391號 | 營業稅 | 暫免 | 財稅[2009]111號 | 不征 | | 土地增值稅 | 不征 | 財稅字[1995]48號 | 不征 | 土增稅條例第二條 | 個人所得稅 | 免 | 財稅[2009]78號 | 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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