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稅收業務中,特許權使用費的征稅問題,特別是非專利技術、專有技術與技術服務之間的界定問題,一直是稅企雙方爭議的焦點。本文以非居民企業稅源管理中的真實案例為背景,介紹了稅務機關對支付境外組織會員費認定特許權使用費的過程,較好地區分了技術服務費與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的界線問題,同時,對稅務機關如何加強非居民稅源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議。
一、案例介紹 A公司是中國內地一上市公司,主要從事某專用蓄電池產品的生產、銷售。B協會是美國一專用蓄電池協會組織,主要從事該類蓄電池生產技術研發、技術服務。A公司為了解國際蓄電池技術知識,參與交流,申請加入B協會成為其會員,2013年度4月份A公司向B協會支付當年會員費6萬美元;會員期間,B協會不派人到中國提供技術服務,A通過互聯網訪問B官方網站獲取會員服務。A公司已按照營業稅有關政策規定對支付的境外會員費代扣代繳營業稅、城建教育附加等款項。 2014年,稅務機關依法對A公司2013年度納稅情況開展評估,A公司向B協會支付的會員費引起了評估人員的注意。評估人員對A公司履行營業稅扣繳義務的情形沒有異議,但對于B協會向A公司提供會員服務的具體內容產生了疑問B協會收取會員費向A公司提供技術服務,其技術服務的具體內容是什么?提供技術服務采取了何種方式?技術服務內容是否具有特許權使用費性質? 帶著疑問,評估人員約談了A公司財務負責人,要求其提供B協會情況說明、合同文本、支付會員費原始憑證等涉稅資料。同時,評估人員也利用互聯網等公開渠道了解B協會情況。最終,評估人員核實B協會向A公司提供的會員服務實際上是一種技術許可,即B協會研發或者組織研發國際先進專用蓄電池技術,形成技術研發報告,作為會員的A公司在會員期內通過指定網站自由下載、使用技術報告。據此,稅務機關判斷,B協會向A公司提供的會員服務名義上是一種會員信息服務,實際上是具有特許權使用費性質的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是技術許可。
依照《中美稅收協定》第十一條第三款,特許權使用費也包括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科學設備或有關工業、商業、科學經驗的情報所支付的作為報酬的各種款項?!?/FONT>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07號)第二條規定: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定義中所列舉的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的情報應理解為專有技術,一般是指進行某項產品的生產或工序復制所必需的、未曾公開的、具有專有技術性質的信息或資料。
根據以上稅收政策,稅務機關認定B協會收取的A公司會員費屬于專用蓄電池產品技術許可使用的報酬所得,應界定為特許權使用費,需按照報酬金額10%的比例向中國稅務機關繳納預提所得稅,而A公司負有代扣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款的義務。
二、爭論焦點 A公司認為稅務機關對所得的定性不準確,要求對所得性質重新界定。A公司財務負責人認為: 1.B協會是一個提供技術服務、信息收集、信息共享的服務型、非營利性組織,A公司與B協會之間并無交易合同文本,其向A公司提供技術服務的信息都是開放、公開的,不屬于特許權使用費的范疇。
2.A公司付款成為會員后,B協會向其提供用戶名和密碼,只有登陸B協會的官方網站(服務器設在美國)才能獲得信息,這實質上是一種境外提供勞務,應當按照勞務發生地原則確定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對于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顯然,B協會作為非居民企業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3.即便是B協會提供的會員服務是一種專有技術許可,A公司沒有因為獲得這些專有技術而產生研發成果甚至申請專利技術,并沒有獲得什么好處。
評估人員對A公司所持觀點進行了辯駁: 1.B協會是否為營利性或非營利性組織需由美國稅務機關等部門界定,其他組織與部門無法認定;A公司與B協會之間雖然沒有簽訂正式交易合同,但是根據A公司提供的付款證明、收款方收款回執以及B協會收費簽字頁證明,A與B之間已經達成了實質性交易,A公司業已將該筆支出計入“研發費用”會計科目。
2.按照B會官方網站提供的研發報告說明以及會員章程列明的雙方權利義務內容分析,B協會的技術研發報告全部是關于專用蓄電池生產技術的報告,具有一定的保密期,保密期內會員可以自由下載、使用;同時,B協會在會員義務一項中還特別要求會員不得再繼續向外分享、捐贈技術報告有關內容;以上情況表明,B協會提供的會員服務內容所收的費用實質就是具有專有技術許可的特許權使用費。
3.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支付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故該筆所得應判斷為B協會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且B協會在中國境內無機構場所,故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條,需由B協會繳納企業所得稅,A公司負扣繳企業所得稅義務。
4.按照國稅函[2009]507號文第三條,與專有技術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一般涉及技術許可方同意將其未公開的技術許可給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技術許可方通常不親自參與技術受讓方對被許可技術的具體實施,并且不保證實施的結果。此款規定說明,對于技術使用權的轉讓,轉讓方并不保證被轉讓方獲得收益的必然性。 經過評估人員的多次約談、交涉,在確鑿的證據和稅收政策面前,A公司財務負責人承認了對此類會員費屬于特許權使用費的界定,最終按照稅法規定履行了代扣代繳義務,繳納了相關稅款。 三、啟示 (一)提高重視程度,依法行使稅收征收權 在稅收協定中,收入來源地優先征稅是一項重要的征稅原則,也是征收國一項優先征稅權利。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如果因為我國稅務機關自身稅收征管的原因導致不征而漏征,非居民企業的居住國便會依照居民全面納稅原則,對來源于我國的所得進行課征。這就相當于將本屬于我國的稅款讓與非居民企業所在國,造成了稅款流失。所以,我們應當站在維護我國稅收權益、促進稅收收入的高度來管好我們的非居民企業稅源,做到依法課征,應收盡收,堵塞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漏洞。 (二)拓寬信息渠道,掌握稅源第一手資料 制約非居民企業稅源管理的一個重要因素是信息來源渠道不暢通,對于納稅人向國外支付業務款項信息,稅務機關應加大監控力度,除需要納稅人及時申報國際匯款信息外,還要積極開展與銀行、外匯管理、商務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從資金源頭加強對跨國經濟交易稅源信息的監管; 同時,稅務機關也要有效利用互聯網等開放渠道,收集跨國納稅人經濟信息,進行綜合分析、比對,發現涉稅疑點; 第三,稅務機關的國際稅收管理部門也要積極開展國際稅務合作,大力推動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工作,提高稅源監管能力。 (三)吃透稅收政策,依法依率課征 特許權使用費的確認難點在于對其范疇的把握。實踐中,在界定非專利技術、專有技術與技術服務上,稅務機關往往容易同納稅人起爭議。界定過程中,稅務人員一定要基于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牢牢把握特許權使用費的定義和解釋,吃透政策概念,正確辨別轉讓技術使用權和技術服務活動,避免混同,確保在稅收協定、政策法規的框架下完成對特許權使用費的課稅。 (四)強化納稅服務,提高稅法遵從度 稅務機關要做好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政策的宣傳工作,讓納稅人知曉稅收協定、稅收法律法規等政策規定,使其在對外經濟業務交往中時刻繃緊國際稅收這根弦,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 其次,評估約談過程中,評估人員要講究策略和技巧,對于發現的涉稅疑點,要及時要求企業做出解釋、提供有關涉稅資料,稅務機關必須要在取得確鑿證據的前提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合理地對疑點定性、定案; 第三,稅務機關依法行政過程中,要把服務寓于執法之中,既要嚴格依法辦事,又要注重優質服務,這樣才能既維護稅法尊嚴、保障稅收收入,又贏得納稅人的理解、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