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為員工繳納年金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規定,對于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對于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部分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并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對企業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費的,在計稅時不得還原至所屬月份,均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對因年金設置條件導致的已經計入個人賬戶的企業繳費不能歸屬個人的部分,其已扣繳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還。 問:個人轉讓新上市公司限售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08號)規定,個人轉讓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實際轉讓收入和植入證券結算系統的標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實際轉讓收入減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適用20%的稅率,直接計算需扣繳的個人所得稅額。合理稅費指轉讓限售股過程中發生的印花稅、傭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
問:社保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支付給企業,企業再支付給個人。請問這部分補助金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規定: 1.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2.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個人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如符合上述規定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問:股民個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民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627號)規定,股民個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回扣收入,應按“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證券公司在支付收入時代扣代繳。 問:個人繳納的大病醫療保險金是否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不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大病醫療保險金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里列舉的基本保險類,由于目前未有相應的政策規定,因此不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需要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各方觀點—— “大病險納稅”緣何遭遇誤讀 “大病醫保須繳個稅”合適嗎? “大病醫保繳稅”合規不合理 “大病醫保金須繳個稅”引發爭議 大病醫療保險金須繳個人所得稅 大病醫療保險金須繳個人所得稅 不要誤讀總局“大病醫保須繳個稅”政策解答 “大病保險”征稅大可不必 “大病醫保”課稅,“稅痛”小心變“稅病” 中國個稅更似“流轉稅”——“雁過拔毛” 征稅有理!但別忘了制度溫情
問:我取得了一筆偶然所得,發放所得的單位未代扣代繳,而且我的居住地與身份證上的戶籍所在地也不一致。請問,我應該在哪里申報繳納該項目的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規定,除文件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應當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因此,上述個人應該向取得所得的所在地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夫妻離婚后,共同擁有的一套房屋歸屬于另一方,該方將房屋轉讓給他人,請問應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許扣除其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余額按照規定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技術轉讓含配套設備,配套設備收入能否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第二條規定,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技術轉讓收入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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