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為摩托車生產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成立以來一直照章納稅,未發生過稅收違法行為。2011年度公司銷售額為2億元。今年8月該公司向國外某公司出口摩托車及零部件一批,其中摩托車為自產產品,零部件為外購產品,專門用于維修出口摩托車。近日公司財務人員向稅務機關詢問,出口的外購零部件能否申請免抵退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中規定了在兩種情況下,企業的外購貨物可以視同自產貨物申報免抵退稅:“一、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
(一)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已持續經營2年及2年以上。 (三)納稅信用等級A級。 (四)上一年度銷售額5億元以上。(五)外購出口的貨物與本企業自產貨物同類型或具有相關性。 二、未發生上述違規行為但不能同時符合第一條規定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與本企業所生產的貨物屬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的外購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用于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后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貨物組合成成套設備的貨物。” 從該公司的情況來看,雖然2011年度銷售額為2億元,未達到財稅〔2012〕39號文件中第一種情況規定的“上一年度銷售額達到5億元以上”的標準,但由于公司自成立以來從未發生過稅收違法行為,同時出口的零部件是專門購進用于維修出口自產摩托車的,符合文件中規定的第二種情況,因此對于其外購的零部件在出口時可以視同自產貨物適用免抵退稅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