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 2014-9-28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號)的規定,寧波市地方稅務局制定了我市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標準補充意見,現予以公告。
一、寧波市地方稅務局公布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的標準
(一)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查補稅款金額300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查補稅款金額300萬元以上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四)虛開普通發票,票面額累計3000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暫不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對已查結的符合寧波市公布標準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上報市地方稅務局公布。
二、公布途徑
寧波財稅網站。
三、本公告所稱“以上”均含本數。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9月28日
咨詢電話:0574-12366;0574-87188912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我市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標準補充意見的公告》的解讀 現將《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我市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標準補充意見的公告》有關事項的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發背景
為了落實關于實施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的要求,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號)和《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我省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標準及相關管理措施的公告》(浙江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7號),我局起草了《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我市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標準補充意見的公告》,擬對社會公布嚴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二、制發意義
通過向全社會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依法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作用、制定相應的一系列懲戒失信措施,可以更好地發揮稅務稽查的警示和震懾作用,有效打擊各種嚴重稅收違法行為,提高納稅人的依法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維護社會公平和法制公平的稅收經濟秩序,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真正做到“誠實守信者一路綠燈,違法失信者寸步難行”,促進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
三、主要內容
《補充意見》共計4條,對寧波市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公布標準、公布途徑、施行時間等內容進行了明確,主要包括:
(一)公布標準。《補充意見》第一條規定,對于達到一定涉案金額的偷稅、逃稅、抗稅、虛開普通發票等違法案件信息,予以公布。對縣(市)區地方稅務局暫不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二)公布途徑。《補充意見》第二條規定,對寧波市地方稅務局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途徑進行說明。
(三)實施時間。《補充意見》第四條規定,對寧波市地方稅務局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實施時間進行說明,并與國家稅務總局同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