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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國稅發[2010]138號 山東省出口貨物退(免)稅單證備案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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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山東省出口貨物退(免)稅單證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國稅發[2010]138號 2010-08-27 各市國家稅務局(不發青島):根據省局“四個體系”建設的要求和稅收政策調整情況,為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防范和打擊出口騙稅,在廣泛征求基層國稅機關意見的基礎上,省局對現行單證備案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現將《山東省出口貨物退(免)稅單證備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反映。 山東省出口貨物退(免)稅單證備案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規范外貿出口經營秩序,防范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有關單證備案管理制度(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9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有關單證備案管理制度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出口貨物退(免)稅單證備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國稅函發[2009]104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縣(市、區)局出口退稅管理部門應督導出口企業根據單證備案管理的相關要求,建立內部單證備案管理制度,明確單證備案的管理人員和相應職責,保證單證備案管理制度的落實。第三條 縣(市、區)局出口退稅管理部門應要求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后的15日內,將列入備案范圍的出口單證收齊集中在企業指定的相關部門管理存放,并在企業財務部門備案,以備稅務機關核查。第四條 出口企業列入備案管理的單證主要是指按《合同法》要求或出口貿易中行業部門規定的單證。主要包括四大類:即購貨合同、出口貨物明細單、出口貨物裝貨單、出口貨物運輸單據。出口貨物退(免)稅備案單證說明詳見附件一。第五條 出口企業備案單證應為原件,如確系特殊原因無法提供原件備案的,可備案有經辦人簽字聲明與原件相符并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出口企業如確實無法提供與上述要求的名稱、格式等完全一致的備案單證,可以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相關單證作為備案單證。但出口企業在進行首次單證備案前,應向縣(市、區)局主管退稅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單證的樣式,經縣(市、區)局主管退稅部門審核批準后可按申請式樣備案。第六條 出口企業由于實行無紙化交易方式或國家有關行政部門實行無紙化管理等原因,無法取得紙質備案單證時,可向縣(市、區)局主管退稅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可采取電子單證的方式進行備案,或將有關電子數據打印成紙質單證,加蓋企業公章,并簽字聲明打印單證與原電子數據一致的方式予以備案。第七條出口企業應按照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順序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詳見附件二),不必將備案單證對應裝訂成冊,但必須在《目錄》中注明備案單證存放地點,不得將備案單證交給企業業務人員或其他人員個人保存。第八條 紙質備案單證和電子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和刪除,保存期5年。第九條 出口貨物退(免)稅單證備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縣(市、區)局負責。縣(市、區)局主管退稅部門應指定專人管理,具體負責對出口企業單證備案的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組織指導做好對出口企業單證備案情況的核查工作。市局出口退稅管理部門應對縣(市、區)局單證備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和考核。第十條 出口企業單證備案的督導工作應納入稅收管理員職責范圍。稅收管理員應根據工作要求,督促企業建立單證備案的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對出口企業備案單證的存放、裝訂、保管等情況進行實地核查,發現異常的,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反饋縣(市、區)局主管退稅部門。第十一條 對存在國稅發[2004]64號文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不再提供四類備案單證。各級退稅管理部門在退稅審核、預警評估、日常檢查等工作中,可根據工作需要直接向出口企業調取備案單證進行核查,也可要求出口企業提供其他相關單證進行核查。審核時應著重核對以下內容:(一)備案單證所列購進、出口貨物的品名、數量、規格、單價與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資料的內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修改出口貨物運輸單據的問題。(二)備案單證開據的時間、貨物流轉的程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購銷合同簽訂時間與貨物運輸、報關時間順序不一致的問題等。(三)出口貨物明細單、出口貨物裝貨單與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的內容是否一致。對在備案單證核查中發現疑點的,必須對疑點情況進行核實,待核實后按現行規定處理。第十二條 對出口企業未按規定存放和保管備案單證的,稅務機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罰。第十三條對出口企業提供虛假備案單證、不如實反映情況或不能提供備案單證的,稅務機關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外,應及時追回已退(免)稅款,未辦理退(免)稅的,不再辦理退(免)稅,并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中標機電產品退稅、出口加工區水電氣退稅等無貨物出口的特殊退稅業務,暫不實行備案單證管理制度。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山東省出口貨物退(免)稅單證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國稅發〔2007〕14號)中的《山東省出口貨物退(免)稅單證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附件:1、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單證備案說明2、《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 下載: rar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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