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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轉型中幾個固定資產事項增值稅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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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轉型中幾個固定資產事項增值稅處理 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轉型在全國各個地區和各個行業全面推行。就概念而言,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以予以抵扣;但就細節來說,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還有一些技術性問題需要明確。這些需要明確的問題,與固定資產的現有狀態、企業固定資產具體業務(會計上稱為固定資產事項)有關。筆者就幾個固定資產事項的增值稅處理進行探討。 一、期初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 增值稅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在轉型過程中,允不允許期初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抵扣,是判斷是否完全消費型增值稅的標志,而如何抵扣期初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則是關系國家財政收入平穩增長與否的重要內容。 對于第一個問題,我們認為應該允許抵扣期初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其理由如下:一是完全消費型增值稅的進項稅額中包括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期初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符合完全消費型增值稅的定義;二是1993年的稅收改革允許期初存貨進項稅額抵扣,允許抵扣期初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符合增值稅改革的一致性原則,也符合社會和企業對增值稅改革的預期;三是允許抵扣期初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以公平對待增值稅改革前后購置固定資產的不同企業,降低增值稅改革前后的增值稅邊際稅負,有利于增值稅改革的順利推行;四是允許抵扣期初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會大幅度改變企業固定資產決策行為,避免出現推后購置固定資產現象,導致在2009年年初出現固定資產購置“高峰期”,有利于增值稅收入的平穩入庫。 對于第二個問題,我們認為可以實行分期抵扣和按月累計增量抵扣辦法。具體是,根據其對財政收入的影響測算,在3-5年內按月對期初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進行抵扣。抵扣方法由企業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一種是按月平均抵扣,一種是按月與2008年全年平均月均增值稅進行比較,實行按月的累計增量抵扣。抵扣方法一經選擇,不得改變。這樣做的好處是,一方面能夠增加政府對財政收入的預期,另一方面也能夠使企業選擇有利于自己的抵扣方法,扣除當期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后沒有增量增值稅的企業也能夠抵扣期初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而對于增值稅增量較大的企業,則可以提前抵扣完畢,增加企業的經營現金流,從而增加企業的價值。企業選擇的結果是消費型增值稅的政策效應迅速得到體現。 期初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按固定資產的何種價值計算抵扣問題,是按固定資產的的原值,或者固定資產凈值,亦或固定資產賬面余額來計算期初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事實上,由于固定資產的價值通過折舊的形式逐步轉移到了企業的產品中去了,又由于我國稅法體系不允許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考慮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相同取向標準,我們建議期初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以企業2008年12月31日的固定資產凈值(即固定資產原值減去已經計提的折舊)作為計算依據。 二、租賃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 從企業的經營活動來看,企業除了購置固定資產外,還可以采用租賃的方式,具體的租賃方式又有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兩種不同的方式。增值稅轉型抵扣不僅要考慮這兩種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抵扣問題,而且要考慮這兩種租賃方式租出固定資產的抵扣問題。 我們認為,租賃固定資產抵扣問題,首先要對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性質進行分析,然后根據租賃的性質再來考慮允許抵扣與否。我們知道,融資租賃的本質是一種金融工具,金融租賃企業(租出企業)以租賃的形式幫助真正要購置固定資產的企業(租入企業)實現資金融通。由此我們也可以看出,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的價值轉移是通過租入企業的產品實現的,會計和稅法也規定其折舊由租入企業計提。基于金融租賃業務的實質與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取向標準的一致性,金融租賃固定資產的增值稅抵扣由租入企業抵扣,相應地租出企業不得申請抵扣。這樣,也符合增值稅設計的另一個原則,只有仍舊生產增值稅產品的企業,其購進的資產的進項稅額才可以抵扣,按現形稅法,金融租出固定資產是征收營業稅的。同時,可以防止“一般納稅人購置固定資產抵扣后金融租賃給小規模納稅人”現象,防止避稅行為的發生。不過,這也有一個“金稅工程”的憑票抵扣問題,需要加以完善和補充。完善和補充可以按照運費的抵扣辦法設計。 按照上面的分析思路,對經營租賃固定資產的抵扣,也由租入企業抵扣,租出企業作為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當然,上面關于固定資產租賃的抵扣分析是在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現有框架下進行的,長期的目標應該是不斷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把租賃業務作為增值稅的征稅對象。 二、出售固定資產的增值稅處理 增值稅轉型后,出售固定資產應該同時征收增值稅,這是顯而易見的。但問題是,是按照固定資產購置時已經抵扣與否作為征收與否的標準,還是從2009年1月1日起(實行擴抵試點的地區更早)所有一般納稅人固定資產出售均要征收呢?這個問題在征收一線有些模糊認識。其實,按照小規模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的處理,企業在小規模納稅人期間生產的產品(存貨),在批準為一般納稅人以后,按照增值稅稅率征收,而不按增值稅征收率征收。因此,實行增值稅轉型以后,在2009年1月1日(實行擴抵地區從試點開始時間)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轉讓固定資產要按照增值稅稅率增收增值稅,這一部分稅收容易被忽視。實行轉型以后,在稅收征管上要把企業固定資產作為企業的存貨來管理,切不可掉以輕心。 三、固定資產盤盈與盤虧、毀損的增值稅處理 增值稅轉型以后,單從稅收的角度,企業固定資產就“變成”了與企業存貨相同的資產。因此,固定資產的盤盈與盤虧、毀損的增值稅處理應該和存貨的盤盈與盤虧、毀損的處理基本一致。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盤盈的固定資產,企業并沒有支付相應的對價,或者說只是企業資產管理原因所發生的內部經濟業務,并非與其他經濟主體的交易所發生的外部經濟業務,因此,不能抵扣進項稅額,這也符合現行“金稅工程”的憑票抵扣政策;二是雖然盤虧的固定資產也是一種內部經濟業務,但是由于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在購置時已經抵扣,而盤虧后其使用價值和價值不再存在,不能為企業增加價值,因此,盤虧的固定資產要將原已抵扣的稅額從進項稅額中轉出,其會計處理與存貨的進項稅額轉出類似;三是同樣的道理,毀損的固定資產,其已經抵扣的稅額要從進項稅額中轉出,其會計處理與存貨的非正常毀損的進項稅額轉出類似。 四、固定資產減值的增值稅處理 由于多種原因,企業固定資產存在減值風險,為了真實地反映企業資產價值,按照會計準則,會計上每年要對固定資產進行減值測試,提取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該項業務只是改變企業資產的市場價值,以更好地為企業管理服務。對正在使用的固定資產來說,并沒有降低其使用價值,價值也能夠轉移到企業產品中去。因此,對于固定資產減值,增值稅是不要做任何處理的,換句話說,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與增值稅計算繳納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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