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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國稅函[2003]100號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起征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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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起征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全文廢止] 青國稅函[2003]100號 2003-5-13 各市國家稅務局、市內各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在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12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列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經研究,青島市增值稅起征點確定為: 一、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5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3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200元; 上述增值稅起征點適用于青島市所有個人,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市局將根據上述增值稅起征點標準重新修訂實行“定期定額”征收辦法個體工商戶的定稅標準。 新確定的增值稅起征點實施后,各局不僅要加強宣傳工作的力度,還要進一步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同時,對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向市局反映。 本法規被如下法規廢止: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起征點若干問題的通知 青國稅函[2010]1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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