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國稅進〔2008〕28號 2008-12-17稅屋提示——依據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號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取消進戶執法項目清單的公告,本通知中“新辦理認定和屬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出口企業巡查”自2015年1月19日起取消。
各市國家稅務局(不發寧波)、義烏市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對外貿易經營秩序,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防范出口企業走逃行為的發生。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51號)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啟用“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系統”中的“企業認定信息查詢打印”功能。“企業認定信息查詢打印”主要側重于新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出口企業和海關代碼變更企業的認定管理。各級出口退稅管理部門根據登錄系統時的提示信息,使用“企業認定信息查詢打印”功能查看未辦理認定出口企業的詳細信息,督促出口企業及時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使用前請各地系統管理員做好使用權限的受權工作。
二、各級國稅局應嚴格按照國稅發〔2005〕51號文件規定,對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或注銷手續的出口企業,一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予以處罰,并補辦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或注銷手續。對在補辦認定手續前已出口的貨物凡超過出口退稅申報期的,一律視同內銷予以征稅。
三、建立新辦理認定出口企業實地核實制度。各級國稅局應根據稅收管理員制度和征退稅銜接工作有關規定,建立新辦理認定出口企業實地核實制度,對新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出口企業,特別是屬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外貿企業,實施實地核實,掌握出口企業的基本情況,并撰寫實地核實情況材料作為戶管資料歸檔。
四、建立屬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出口企業定期巡查制度。屬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出口企業一直以來都是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工作的難點,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7〕123號)文件精神,規范其經營行為,各級國稅局應根據工作實際,建立切實可行的定期巡查制度,隨時掌握其經營情況。
五、各級國稅局要加強與海關、外經貿、外管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及時通報在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工作中發現的異常情況,積極爭取相關部門的支持配合,共同防范出口企業走逃行為的發生。
附件: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