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資管行業增值稅八個相關文件的總結
自2016年營改增以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發布了八個涉及資管產品的增值稅文件,包括財稅(2016)36號文、財稅(2016)46號文、財稅(2016)70號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財稅(2016)140號文、財稅(2017)2號文、財稅(2017)56號文、財稅(2017)90號文,其中,尤以140號、56號最為重要。下面對各個文件的重點內容進行概括和分析。
一、帶頭大哥——財稅(2016)36號
2016年3月23日,發布了《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主要涉及金融以及資管的內容如下:
1、金融業納入營改增試點,適用一般計稅方式,稅率為6%,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2、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利息收入以及證券投資基金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免征增值稅;
3、對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金融商品轉讓三類做了定義并列舉明確了征稅范圍。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并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36號文是2016年營改增的綱領性文件,是判別金融業應稅行為的標準。
二、面包和黃油——財稅(2016)46號、財稅(2016)70號
2016年4月29日,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6號),將金融機構質押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債券的利息收入納入免征增值稅的范圍。這個文件是專門為金融業發布的營改增補丁。
2016年6月30日,又發布了《關于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進一步將金融機構的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債券和同業存單所取得的利息納入免征增值稅的范圍。此文件屬于專門為金融同業往來給予的優惠政策。
三、胡蘿卜——2016年53號公告
2016年8月18日,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2016年53號公告),這個公告主要是明確了很多營改增中征管技術問題。涉及金融和資管的主要是限售股買入價問題。
1、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對外轉讓的買入價確定: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IPO)的發行價為買入價;
2、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
四、火與冰——財稅(2016)140號及財稅(2017)2號
2016年12月21日,發布了《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這個文件是在市場熱盼中登場的,雖然寥寥數語,但基本確定了資管產品增值稅的框架和原則。
1、明確了“保本收益”繳稅,“非保本收益”不繳稅的原則;
2、明確了購入金融商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不繳納增值稅;
3、明確了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4、在官方文件解讀中明確了資管產品管理人,在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可能發生多種增值稅應稅行為:
(1)因管理資管產品而固定收取管理費,應按照“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
(2)運用資管產品資產發放貸款取得利息收入,應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3)運用資管產品資產進行投資等,則應根據取得收益性質,判斷其是否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并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5、追繳2016年5月1日后增值稅。
應該說140號文對整個資管市場的沖擊是較大的,被稱之為“黑天鵝”。但其從正面規范了資管行業增值稅,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可是在市場的強烈反彈加之諸多問題仍無法解決的窘境下,2017年1月6日,發布《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2號),將資管行業增值稅起征日期推遲到2017年7月1日,并取消了140號文對于追溯的規定,已繳納增值稅的日后可以抵減。從這里可以看出,總局其實對資管行業增值稅準備是不充分的,起碼是被動的,很多實際問題到了跟前仍然拿不出解決方案,因此,只能采取緩兵之計,推遲執行日期。
五、迫在眉睫——財稅(2017)56號
時間過的很快,在市場沸沸揚揚的噪音中,轉眼就到了“大限”,人們苦等的“靴子”到底什么時候落地,大家都翹首以望。終于,2017年6月30日,發布了《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終于迎來了再次“妥協”:
1、資管產品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2、采用列舉的方式明確了管理人和資管產品;
資管產品管理人,包括銀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
資管產品,包括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信托(包括集合資金信托、單一資金信托)、財產權信托、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私募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債結合型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養老保障管理產品。
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資管產品管理人及資管產品。
3、管理人可選擇分別或者匯總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4、執行日期再推遲到2018年1月1日,此前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后月份抵減。
這個文件最大的貢獻是明確了簡易計稅方法、管理人和資管產品的范圍、核算方式等實際問題,并未今后政策調整預留了空間,比如對管理人和資管產品,后期有可能進一步擴大范圍,把諸如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納入管理。
六、小尾巴——財稅(2017)90號
2017年12月25日,圣誕大禮包,發布了《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明確了2018年1月1日開始執行,不會再推遲了。
1、提供貸款服務,以2018年1月1日起產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2、轉讓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債券、基金、非貨物期貨,可選擇按照實際買入價計算銷售額,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個交易日的股票收盤價、債券估值、基金份額凈值、非貨物期貨結算價格作為買入價計算銷售額。
題后
至此,資管行業增值稅的風風雨雨就算告一段落了,雖然仍有很有“未解之謎”但增值稅的大潮已經席卷了整個市場,期待在摸索中、磨合中、博弈中進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