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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字[1994]4號 處理期初庫存納稅問題有關會計核算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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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企業處理期初庫存納稅問題有關會計核算的通知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財會字[1994]4號 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根據國家有關流轉稅新老稅制銜接等幾個問題的法規,現就有關會計處理法規如下: 一、關于企業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的處理我部(93)財會明電傳10號“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補充通知”,已要求企業將期初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各類存貨余額中已支付的,按法規計算應予抵扣銷項稅額的期初進項稅額,轉入“待攤費用——期初進項稅額”科目,這部分數額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按照法規,企業1993年12月31日帳面“待扣稅金”科目的余額可以轉作1994年的進項稅額繼續予以抵扣。企業應將已轉入“待攤費用——期初進項稅額”科目按法規可予以抵扣的部分,轉入“應繳稅金——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小規模企業應轉入“應繳稅金——應繳增值稅”科目),借記“應繳稅金——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小規模企業借記“應繳稅金——應繳增值稅”科目),貸記“待攤費用——期初進項稅額”科目。 2.對于企業其他已轉入“待攤費用——期初進項稅額”科目的數額,待國家有明文法規可以抵扣時,再將按法規計算可以抵扣的部分,借記“應繳稅金——應繳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待攤費用——期初進項稅額”科目。 二、關于庫存汽油、柴油補交消費稅的處理 1.經營汽油、柴油的企業,對其1993年12月31日庫存及在途汽油、柴油補繳消費稅的,補繳的消費稅應計入年初庫存及在途的商品成本中,借記“庫存商品”“商品采購”等科目,貸記“應繳稅金——應繳消費稅”科目。 企業在1993年12月31日前已向購買者收取貨款、定金等尚未作銷售的,按規定應補繳的消費稅,比照上述法規辦理。 2.凡1993年12月31日以前已作銷售處理,按法規應由銷貨方補交消費稅的,補繳的消費稅作為對購貨方的應收款處理,借記“應收帳款”等科目,貸記“應繳稅金——應繳消費稅”科目。購貨方應將補付銷貨方的消費稅計入商品存貨成本。 3.委托代銷的汽油、柴油,由受托方代補消費稅,受托方補繳的消費稅,借記“受托代銷商品”科目,貸記“代銷商品款”科目;同時,借記“應付帳款”等科目,貸記“應繳稅金——應繳消費稅”科目。委托方應將代補的消費稅計入該部分汽油、柴油的成本,借記“庫存商品——委托代銷商品”科目,貸記“應收帳款”等科目。 4.企業繳納消費稅時,借記“應繳稅金——應繳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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