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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發[2005]68號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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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文日期:2005-12-14 發文字號:財發[2005]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農業部,水利部,國土資源部,國家林業局: 現將《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反饋。附件: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違規違紀行為(以下簡稱違規違紀行為),是指各級農業綜合開發辦事機構在開展農業綜合開發工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財政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三條對于違規違紀行為及相關責任人,應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進行處理、處罰、處分。 對于違規違紀行為,除按上款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外,還應由上級農業綜合開發辦事機構按照管理權限,根據權責統一、分級管理的原則,依照本辦法給予處理。 第四條違規違紀行為一經發現,應及時制止、糾正,并根據事實和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減財政資金投資指標、暫停違規違紀開發縣(市、區、旗、農場,以下簡稱開發縣)資格直至取消開發縣資格等處理。 暫停或取消開發縣資格,按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五條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經批復后,未按規定程序報批,擅自批準對項目計劃進行調整、變更和終止的,按調整項目涉及財政資金數額等額扣減下一年度財政資金投資指標。 第六條地方財政配套資金未按批復計劃足額落實的,按未配套資金數額的10%以上50%以下扣減下一年度財政資金投資指標。 第七條擠占、挪用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的,按擠占、挪用財政資金數額的3倍扣減下一年度財政資金投資指標。其中單個開發縣擠占、挪用財政資金累計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暫停開發縣資格;擠占、挪用財政資金累計超過100萬元的,取消開發縣資格。 第八條無正當理由滯留上級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其中在本級滯留時間不足半年的,按滯留資金數額的10%以上30%以下扣減下一年度財政資金投資指標。在本級滯留時間半年以上,至檢查或驗收時已經撥付的,按滯留資金數額的50%扣減下一年度財政資金投資指標;至檢查或驗收時仍未撥付的,除給予上述處理外,還應逐級全額收回滯留的財政資金(含財政有償資金占用費)。 第九條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期足額歸還上級財政有償資金的,按未還資金數額的10%以上50%以下扣減下一年度財政資金投資指標。 第十條用當期項目財政資金抵頂到期應歸還上級財政有償資金的,按抵頂資金數額的50%扣減下一年度財政資金投資指標。 第十一條隨意提高財政有償資金占用費率的,多收的占用費應如數退還,并按多收占用費數額的3倍扣減下一年度財政資金投資指標。 第十二條將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變為有償使用的,按違規違紀資金數額等額扣減下一年度財政資金投資指標。 第十三條擴大財政資金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按違規違紀資金數額等額扣減下一年度財政資金投資指標。 第十四條違反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規定,多結工程價款,虛列投資完成額,或者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的,按違規違紀資金數額的3倍扣減下一年度財政資金投資指標。 第十五條大額現金支付、使用不合格發票以及白條入賬的,按違規違紀資金數額的10%以上50%以下扣減下一年度財政資金投資指標。 第十六條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未能客觀、真實界定、和登記農業綜合開發國有資產,以及擅自占有、使用、處置農業綜合開發國有資產的,按違規違紀資金數額的3倍扣減下一年度財政資金投資指標。 第十七條未按規定實行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專賬核算或財政無償資金縣級報賬制的,取消開發縣資格。 第十八條至檢查或驗收時,違規違紀行為已經得到糾正的,可以從輕處理。 第十九條違規違紀行為經查證后,被檢查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認真整改,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整改報告,同時附報整改的相關原始憑證復印件。 被檢查單位未能按期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的,對其違規違紀行為從重處理。 第二十條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組織開展的項目驗收考評、中期檢查、專項檢查以及其他形式的檢查當中,發現被抽查的單位有未被查出的違規違紀行為;或雖經查出,但未能按期整改,且其上級單位未做出相應處理的,除根據本辦法責令其上級單位給予處理外,還應根據事實和情節輕重,按照違規違紀資金數額的1——3倍扣減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一年度中央財政資金技資指標。 第二十一條對農業綜合開發辦事機構依照規定組織的考評、檢查、驗收,被檢查單位應當給予配合,如實反映情況,及時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拖延。 被檢查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對檢查出的違規違紀行為從重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于國家財政、審計部門開展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檢查、審計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或違規違紀行為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的,除按照本辦法由其上級單位給予處理外,還應根據事實和情節輕重,由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按照違規違紀資金數額的l——3倍扣減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一年度中央財政資金投資指標。 第二十三條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應將處理結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告知被處理單位,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資金數額“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五條省級農業綜合開發辦事機構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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