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篇語:
許多朋友很長時間沒有在網上看到云中飛的文章,以為云中飛失蹤了,紛紛問云中飛現在在哪里。好吧,云中飛就告訴大家吧,云中飛也和大家一樣活躍在微信群里。不過,云中飛目前主要在兩個你不知道的,入群門檻很高的微信群活動,一個是全國稅務稽查精英群,另一個當然是有很多房地產財稅大佬的房地產稅務精英群了。云中飛來自網上,云中飛當然與網絡同在,與微信同在,與稅收熱點同在。今天,看到非常重要的財稅[2016]140文,云中飛就從微信群走出來了,說兩句,刷刷存在感吧,說的不對,請大家批評指正。
亮點一:第一次明確規定對資管產品征稅
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
云中飛點評: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要看是保本還是非保本,如果是保本,則兌付收益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非保本則不繳納增值稅。
四、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云中飛點評:140號文第四條只有一行字,正所謂字數越少,事情越大。這條規定是整個140號文中最大的亮點,也是從總局第一次明確規定對資管產品征稅,而且是資管產品管理人作為增值稅納稅人,不是作為扣繳義務人。許多朋友對資管產品管理人作為增值稅納稅人不理解,認為應該向《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條那樣規定由持有人交稅。實際上,對這個問題,早在200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5號)就明確過:對受托機構從其受托管理的信貸資產信托項目中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應全額征收營業稅。以前營業稅是受托機構作為納稅人,現在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都是管理人交稅,總局的態度是一脈相承的。這里有個問題,管理人交了增值稅,拿投資人還交不交增值稅?云中飛點評認為是不用交的。但是,如果是資管產品買了另外一個資管產品,就是通道,這樣可能涉及層層交稅的問題,即每一層資管產品的管理人可能都要交一次增值稅。
另外,資管產品的范圍是什么呢?140號文第二條:資管產品包括了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云中飛提醒你,后面還有個等字,也就是說,140號文的資管產品是一個大資管的概念。員工持股計劃當然也屬于資管產品,云中飛今天就只和大家談談員工持股計劃的稅收問題。員工持股計劃分為(一)上市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和(二)非上市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云中飛喜歡講真實的案例,云中飛從來不會亂編案例。真實的案例有點長,請大家耐心看,必須認真看,這是一個教科書般的上市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
(一)上市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
《關于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4】33號)規定“員工持股計劃是指上市公司根據員工意愿,通過合法方式使員工獲得本公司股票并長期持有,股份權益按約定分配給員工的制度安排。員工持股計劃的參加對象為公司員工,包括管理層人員”。證券代碼:000636證券簡稱:風華高科公告編號:2015-43-05廣東風華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員工持股計劃(草案)摘要二〇一五年八月1、廣東風華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本公司”)2015年度員工持股計劃(以下簡稱“本員工持股計劃”)系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于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2、本員工持股計劃參加對象為公司經營管理層,公司中層管理人員及核心骨干人員。3、公司員工參與本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來源為員工合法薪酬、自籌資金等合法的途徑。
4、本員工持股計劃涉及的資金總額不超過人民幣6,230萬元。5、公司委托資產管理人管理本員工持股計劃的資產。在本員工持股計劃的存續期內,員工持股計劃放棄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所對應的投票權,資產管理人不得行使該等投票權。6、本員工持股計劃的股票來源為:通過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后,再以回購股票平均價格的8折售與員工委托的資產管理計劃。7、資產管理計劃認購公司股票金額不超過人民幣6,230萬元,員工持股計劃份額所對應股票總數不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任一員工持有員工持股計劃份額所對應的公司股票數量不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8、公司為實施本員工持股計劃在二級市場回購股票的價格不高于公司董事會通過本員工持股計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130%。最終持有數量以交易結果為準。9、本員工持股計劃所獲標的股票的鎖定期為12個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筆標的股票過戶至本期持股計劃名下時起算。10、本員工持股計劃的存續期限為18個月,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員工持股計劃之日起算,本員工持股計劃的存續期屆滿后自行終止。經公司董事會和本員工持股計劃管理委員會同意,本員工持股計劃存續期限可予以延長。解鎖期內,本員工持股計劃資產均為貨幣資金時,本員工持股計劃可提前終止。本員工持股計劃的存續期屆滿后未有效延期的,本員工持股計劃自行終止。六、管理模式及管理機構的選任(一)管理模式本員工持股計劃委托給資產管理機構管理。(二)管理機構的選任董事會對本員工持股計劃的資產管理機構進行選任。公司委托廣發證券資產管理(廣東)有限公司作為本員工持股計劃的管理機構,并與其簽訂資產管理合同。(三)投票權在本員工持股計劃的存續期內,員工持股計劃放棄其持有的風華高科股票所對應的投票權,資產管理人不得行使該等投票權。七、資產管理合同的主要內容(一)資產管理計劃名稱:廣發原馳·風華高科1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二)類型:定向資產管理計劃(三)委托人:廣東風華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員工持股計劃)
(四)管理人:廣發證券資產管理(廣東)有限公司(五)托管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六)管理期限:本合同項下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委托期限為無固定期限。各方協商一致時資產管理計劃可提前終止。(七)投資范圍:主要投資于風華高科股票、銀行活期存款、貨幣市場基金、期限在1年內的國債、期限在7天內的債券逆回購等;投資比例為總資產的0-100%。
云中飛點評:風華高科的員工持股計劃的稅收問題主要由三個;
1、風華高科的員工持股計劃未來賣出風華高科的股票時,
由管理人廣發證券資產管理(廣東)有限公司繳納增值稅。
而個人買賣股票不用交增值稅,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5.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也就是說,風華高科的員工自己買賣股票不用交,但通過資管產品中的員工持股計劃的買賣股票要交增值稅。呵呵。
2、風華高科員工持股計劃的股票來源為:通過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后,再以回購股票平均價格的8折售與員工委托的資產管理計劃。這里,打8折售與員工這個環節,公司折讓的20%,云中飛
認為,這是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而且是實際發生的費用,不是等待期發生的費用,公司完全可以依據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18號公告在企業所得稅進行稅前扣除。
3、風華高科員工取得持股計劃的收益是否要交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
二、關于所得稅問題
2.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員工持股計劃目前個人所得稅政策不明確。非常明確的是個人買賣股票不用交個人所得稅。
(二))非上市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
深信服科技
實行了骨干員工持股計劃,設立了多家由骨干員工作為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業,由這些有限合伙企業持有深信服科技部分股權,實現骨干員工持股。
云中飛點評:
有限合伙企業只需征收股東個人所得稅,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這種模式可以幫助上深信服科技的股權激勵對象重復交稅。
根據國稅總局頒布的財稅[2008]159號《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合伙企業以每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公示經營所得繳稅,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5萬元以上部分按35%的稅率征收)。
如果采用設立公司制企業,則股東所得稅綜合稅負為:25% (1—25%)*20%=40%,有重復交稅。
實踐中,該種股權激勵方案為廣大未上市的高科技企業普遍所采用,但是,該股權激勵方案目前無法納入財稅〔2016〕101號文件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中。財稅[2016]101號
一、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
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由于通過有限合伙企業持有目標公司部分股權無法享受財稅[2016]101號的優惠政策,云中飛建議將這種有限合伙企業設在新疆,西藏這些財政返還力度大的地區。
亮點二:終于明確房地產開發舊城改造可以在銷售額扣除拆遷補償費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三)項第10點中“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包括土地受讓人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時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也允許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納稅人按上述規定扣除拆遷補償費用時,應提供拆遷協議、拆遷雙方支付和取得拆遷補償費用憑證等能夠證明拆遷補償費用真實性的材料。
云中飛點評:終于明確房地產開發舊城改造可以在銷售額扣除拆遷補償費用了,房地產企業淚奔啊,這是長期申述的結果。云中飛提醒你注意的是: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補償方式】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貨幣補償】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房屋產權調換】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如果實行房屋產權調換,云中飛建議你參考國稅函[2010]2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用公允價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
六、關于拆遷安置土地增值稅計算問題
(一)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
(二)開發企業采取異地安置,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自行開發建造的,房屋價值按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計入本項目的拆遷補償費;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購入的,以實際支付的購房支出計入拆遷補償費。
(三)貨幣安置拆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憑合法有效憑據計入拆遷補償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包括多個房地產開發企業組成的聯合體)受讓土地向政府部門支付土地價款后,設立項目公司對該受讓土地進行開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由項目公司按規定扣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公司、政府部門三方簽訂變更協議或補充合同,將土地受讓人變更為項目公司;
云中飛點評:
承認三方簽訂變更協議的有效性,不認為是土地轉讓。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國土資發〔2006〕114號)規定:
“申請人競得土地后,擬成立新公司進行開發建設的,應在申請書中明確新公司的出資構成、成立時間等內容。出讓人可以根據招拍掛出讓結果,先與競得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在競得人按約定辦理完新公司注冊登記后,再與新公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
也可以直接與新公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二)政府部門出讓土地的用途、規劃等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簽署變更協議或補充合同時,土地價款總額不變;
云中飛點評:強調了土地用途、規劃、價款總額不變,也就是在土地更名沒有產生經濟利益。
(三)項目公司的全部股權由受讓土地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
云中飛點評:
先拿地再合作的模式要小心了,拿了地找第三方合作,就可能存在不能扣除土地款的風險。對策很簡單:先找好合作伙伴聯合體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