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是否可以在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作為不征稅收入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此,企業取得的符合上述不征稅收入條件的財政性資金,在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相關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 財稅[2009]87號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
解讀財稅[2009]87號:不征稅財政性資金的規定及稅務處理 學習財稅[2009]87號文的一點感受 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財稅處理新規解讀 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如何確認為不征稅收入? 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涉稅政策解讀 推薦閱讀—— 財政性資金中不征稅收入的準確界定<邢國平劉建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