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高溫作業勞動者的保護,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制定了新《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辦法》一出臺,馬上引起了大家的關注與熱議。其中,防暑降溫費用屬于“勞動保護”還是“職工福利”?防暑降溫費用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防暑降溫支出是否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何進行稅前扣除等也再度成為熱議話題。有人說防暑降溫費用屬于企業的“勞動保護費”,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有人說防暑降溫費用屬于“職工福利費”的范疇,只能在福利費限額內進行稅前扣除并由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還有人說應并入職工工資總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并由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究竟企業發生的防暑降溫費應計入“勞動保護支出”還是“職工福利支出”?該費用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企業購入用于防暑降溫費的物品其進項稅額究竟能否抵扣?墨子接下來一一進行分析: 一、究竟企業發生的防暑降溫支出應計入“勞動保護支出”還是“職工福利支出”?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那什么是“勞動保護支出”呢?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為了保障安全生產,保護企業職工健康安全而必須配備或者提供的安全物品(包括飲料)和藥品。那防暑降溫支出是否屬于“勞動保護支出”呢?根據國稅發[2000]84號第五十四條規定,勞動保護支出包括防暑降溫用品的支出。雖然84號文件自2008年1月1日新《企業所得稅法》出臺后自動廢止,但是關于勞動保護支出解釋與范圍的規定是不會變的。也就是說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用于保護高溫作業職工安全的防暑降溫用品(包括飲料)及藥品的支出是屬于“勞動保護支出”的范疇,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講到這里有人就要問了,那國稅函[2009]003號第三條第二款中的“職工防暑降溫費”又怎么解釋呢?按國稅函[2009]003號的規定,職工防暑降溫費支出不是應作為“職工福利費”嗎?問得好,這就是把大家搞得一頭霧水的“罪魁禍首”。這也是很多稅務機關不分青紅皂白把“防暑降溫支出”一刀切,只要看到“防暑降溫支出”就作為“職工福利支出”的文件依據。國稅函[2009]003號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到目前為止唯一明確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文件。第三條是這樣規定的,《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其中第二款規定,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這里的“職工防暑降溫費”指的是企業為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中的“職工防暑降溫費”,而非企業用于保護高溫作業職工安全的防暑降溫費用。發放給職工的補貼與直接在企業使用的必需的費用是不同的,兩者一定要分別對待。 綜上所述,“職工防暑降溫支出”要一分為二。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用于保護高溫作業職工安全的防暑降溫用品(包括飲料)及藥品是屬于“勞動保護支出”的范疇,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企業以“防暑降溫”名義而發放的各種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應屬于“職工福利支出”在規定的限額內稅前扣除。 二、企業按照《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發放給高溫作業者的高溫津貼應屬于“工資薪金”還是“職工福利”?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此“高溫津貼”是否屬于國稅函[2009]003號規定的“補貼”?墨子個人認為,企業發放給高溫作業職工的高溫津貼那是對高溫作業人員特殊工種的一種工資津貼,不屬于“福利”的范圍。如果哪位稅務官員要把這個都作為“福利”的話,那請先自問你們在辦公室里吹著的空調、用著的電費是否已進“福利”了呢? 三、企業發生的“防暑降溫費”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 1、企業實際發生的用于保護高溫作業職工安全的防暑降溫用品(包括飲料)及藥品,屬于“勞動保護支出”,而非個人所得。因此,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個人所得征稅范圍,不征個人所得稅。 2、企業以“防暑降溫”名義向職工發放的非貨幣性補貼,根據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并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由支付企業代扣代繳。 3、企業按《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根據財稅[1994]89號第二條規定,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并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由支付企業代扣代繳。 四、企業購買的“防暑降溫”用品,其進項稅額是否允許抵扣? 1、從上面的分析可以得知,企業購買的用于保護高溫作業職工安全的防暑降溫用品及藥品,不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其進項稅額允許抵扣。 2、企業購入的以“防暑降溫”的名義發放給本企業職工的物品,屬于“職工集體福利”范圍,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款,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窮酸:向墨子老師學習“防暑降溫支出”屬于“勞動保護”還是“職工福利”? 墨子老師的觀點:“職工防暑降溫支出”要一分為二。 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用于保護高溫作業職工安全的防暑降溫用品(包括飲料)及藥品是屬于“勞動保護支出”的范疇,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企業以“防暑降溫”名義而發放的各種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應屬于“職工福利支出”在規定的限額內稅前扣除。 墨子老師的學術觀點很有道理,值得學習。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我認為分歧是客觀存在的,值得商榷: 一、“合理”兩個字如何理解?如何把握?在實際工作中如何掌握?目前,本人沒有發現有法律文件規定“用于保護高溫作業職工安全的防暑降溫用品(包括飲料)”的技術標準和金額標準是什么?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技術標準方面,“防暑降溫用品(包括飲料)”的范圍如何界定?“冰牛奶、冰紅茶、冰綠茶、老冰棍、可愛多、冰紅牛”等等,是否一切飲料均可作為“防暑降溫用品”?是否離開這些飲料,高溫作業是否就不安全了?也許有人認為,“冰開水”就能發揮防暑降溫最好的效果(一線職工多數會認同,省錢且效果好)。 金額標準方面,每個職工每天平均支出1元、2元、3元、5元、10元,甚至20元、50元?既然目前沒有規定“防暑降溫用品”的金額標準,那么在實際工作中,稅務機關如何把握以“防暑降溫”名義而發放的各種非貨幣性福利,只是見仁見智的問題。 二、如何把握“實際發生”? 方式一,建筑工地,放在休息室的開水爐,職工渴了就去喝一點,沒有規定每個職工的標準,目的純粹是為了防暑降溫。這種“實際發生”的方式,想必稅務機關沒有異議。 方式二,建筑工地,公司規定為一線職工每人每天提供20元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包括兩瓶冰紅牛和兩瓶冰涼茶,有些職工現場喝了這些飲料防暑降溫,有些職工不喜歡喝,帶回家給家人進行消費。這種方式下,任何人都無法跟蹤這些飲料的實際去向。稅務機關是否還能認定為“實際發生”?我認為是存在爭議的。 三、如何擺脫思維定式?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了“溫度條件”: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從以人為本的民生角度分析,企業是否必須測定氣溫達到35℃以上才向職工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那么,企業在35℃以下,以防暑降溫為目的,向職工提供的藥品、飲料,在會計核算時,是否就不能稱之為“防暑降溫支出”呢?顯然,這是一個偽命題,是一種思維定式的錯誤,35℃以下的以防暑降溫為目的的支出應該仍舊屬于“防暑降溫支出”,這種情形下的“防暑降溫飲料”,稅務機關應該有理由作為“職工福利費”處理。比較麻煩的事情,稅務機關是否要以每天的天氣預報來進行稅務檢查呢? 綜上所述,即使稅務機關檢查時指出:“除了冰開水以外一切按照每人定量標準發放給職工的飲料,均作為職工福利費在所得稅前扣除(包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不得作為勞動保護費支出。”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執法并不錯誤,原因在于,既然沒有頒布“防暑降溫用品”的技術標準和金額標準,稅務局在具體執法中可以使用“裁量權”,他們有這個職權。 因此,企業廣大會計人員切勿輕信“實物發放的防暑降溫支出屬于勞動保護費,現金發放的就屬于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計征個人所得稅。”如果采用這樣的所謂“稅收籌劃空間”,那就太小兒科了,后果只能是稅務機關一查一個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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