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企業一律按月預征企業所得稅。
二、各級地稅機關要嚴格按照《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10]35號)的規定,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及時調整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并按規定的計稅毛利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單獨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發生的成本、費用支出未取得合法票據的,不得計入計稅成本或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的規定,依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對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應稅所得率不得低于20%;具體由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二)對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參照當地同類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的稅負水平核定應納所得稅額。
五、加大土地增值稅清算力度。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和自治區地稅局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的要求,切實加大清算工作力度,積極調配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對符合清算條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都要進行清算。
六、嚴格執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政策。近期總局下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對清算政策做了進一步明確。各地要認真領會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政策的精神實質,把握具體內容,不折不扣將清算政策落到實處,確保清算的效果。
七、加強土地增值稅預征工作。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的有關規定,除保障性住房外,預征率不得低于1%。因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通知》(桂地稅發[2010]18號)第二條中,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普通住宅預征率由0.5%調整為1%.同時,各地應按不同的項目類型和自治區地稅局批復的預征率,抓好預征工作,對核算不清的一律從高適用預征率。
八、規范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各地要嚴格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開展核定征收工作,不得擅自擴大核定征收范圍,也不得擅自將核定征收作為本地區土地增值稅清算的主要方式。各地要認真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的要求,依法依規開展核定征收工作,堵塞征管漏洞。
九、加強個人二手房交易和出租房屋的稅收征管。各級地稅機關要以貫徹落實《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務協作的通知》(桂地稅發[2010]60號)為契機,加大與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政務協作力度,切實加強對個人二手房產交易稅收的征收管理,確保“先稅后證”措施落實到位。要充分依靠街道、居委會、社區和物業公司等基層組織的作用,落實代征代扣措施,減少房屋租賃業稅收流失,合理引導和調節房地產收益。
十、積極開展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工作。各地要以契稅為抓手,按照《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業務規程的通知》(桂地稅發[2007]329號)及《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地稅發[2008]76號)的要求,加強政務協作,明確工作步驟,規范操作程序,落實責任要求,抓好房地產稅收包括土地使用權取得和房地產開發、交易、保有等環節涉及的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的管理,推進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縱深發展。
十一、加大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稽查力度。各地要加強銜接配合,改進稽查方法,提高稽查質量,將定價過高、漲幅過快、申報異常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列入稽查重點,組織開展全面、深入的專項稽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一經查實,一律依法處理。
十二、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