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葡萄,大產業。隨著葡萄產業逐步做大,納稅成為農民和企業日益關注的焦點。本文逐個稅種解讀相關稅收政策,幫助納稅人把握政策要點。 增值稅 稅收文件: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政策要點: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銷售外購的農業產品則要按1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非農業生產者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后,銷售初級農業產品也適用13%稅率繳納增值稅。 要點解析: ●農業產品的范圍 判斷產品是否屬于農業產品,是否適用13%的稅率,依據是《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要從兩方面考慮,一是包裝,只要是以金屬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裝并經排氣密封,即視為罐頭產品,不屬于初級農產品。比如葡萄干,本是農業產品,適用稅率13%;但若真空包裝后,就不再是初級農產品,適用稅率17%。二是產品實質,用葡萄制成果脯、蜜餞,不管什么包裝,都不再是初級農產品,適用稅率17%。 ●生產模式 通常模式:專業合作社向農民收購葡萄,統一對外銷售。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如果專業合作社收購非本合作社成員的葡萄再對外銷售,則需繳納增值稅。個人向專業合作社銷售葡萄不繳納增值稅。 特殊模式:“生產企業+種植基地”。
如果生產企業與種植基地是不同的工商登記證,則是不同的經營實體,也是不同的納稅主體。種植基地視為農業生產者,銷售葡萄免征增值稅。如果兩者是同一工商登記證,則是同一納稅主體,生產企業能夠進項抵扣的購進貨物就不是葡萄,而是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等。 消費稅 稅收文件:《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6〕66號) 政策要點:生產葡萄酒應繳納消費稅。葡萄酒為“其他酒”,對照《消費稅稅目稅率表》,適用消費稅稅率10%。 要點解析: ●葡萄酒的定義 國稅發〔2006〕66號文件規定,以葡萄為原料,經破碎(壓榨)、發酵而成的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的葡萄原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萄為原料的蒸餾酒)。蒸餾酒視同白酒,從價定率適用稅率20%,并從量定額0.5元/500克(或500毫升)。 ●如果將葡萄酒銷售給其他從事葡萄酒生產的單位或個人,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納消費稅。實行《葡萄酒購貨管理證明單》管理。 具體流程:購貨方攜證明單(一式四聯)購貨→銷貨方填寫并加蓋公章后,留存備查聯,將證明單回執聯、退稅聯、核銷聯退還購貨方→購貨方將回執聯、退稅聯、核銷聯交主管稅務機關→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留存核銷聯,在回執聯、退稅聯加蓋公章并傳遞給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回執聯,將退稅聯轉交給銷貨方→銷貨方填報《葡萄酒消費稅退稅申請表》,持退稅聯及退稅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企業所得稅 稅收文件: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政策要點:水果種植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農產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要點解析: ●農產品初加工的范圍。《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2008年版)》規定,水果初加工僅指通過對新鮮水果清洗、脫殼、切塊(片)、分類、儲藏保鮮、速凍、干燥、分級、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各類水果、果干、原漿果汁、果仁、堅果。因此,將葡萄晾干成葡萄干屬于初加工,可以免稅;而制成果脯、蜜餞,或生產葡萄酒,就要按法定稅率計繳企業所得稅。 ●分別核算。在“生產企業+種植基地”一體化模式下,一個經營實體(也是一個納稅主體)既種葡萄又生產葡萄酒,就同時存在免稅項目和非免稅項目,即種植所得免稅,生產果脯、蜜餞或葡萄酒不免稅,需嚴格分別核算不同項目的收入、成本和費用,不分別核算則一律征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