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登記證號尾數為雙號的外,2014年當年獲得5A評估等級的,可以不提交2014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社會團體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社會團體委托同一家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連續不得超過2個審計年度。
(三)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和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民政部可以根據2014年年度檢查工作需要,要求社會團體提交有關事項的情況說明或必要的補充材料。
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還應報送社會團體公益活動支出明細的審計報告。
(四)報送材料。社會團體將年度工作報告書(含按要求須提交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準備齊全后,連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和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送至民政部社會組織服務大廳(北京市東城區東安門大街55號王府世紀308房間)。報送材料的截止日期為2015年5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社會團體報送的年檢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10日內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的,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在全國性社會團體評估中獲得5A等級的社會團體,在按上述要求報送全部紙質材料后,可申請按快捷程序進行年檢。
三、年度檢查的審查形式、標準和結論
民政部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對社會團體報送的年檢材料進行審核,最終確定年檢結論。必要時可以對有重大財務問題的社會團體主動開展財務審計;可以要求社會團體公開年檢相關信息;也可以采取隨機抽檢的方式,對社會團體開展實地年檢。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會團體在2014年度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情況良好,內部管理規范,能夠嚴格按照章程規定開展活動的,年檢檢查結論確定為合格。
(二)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情節較輕的,年度檢查結論確定為基本合格;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年度檢查結論確定為不合格:
1.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或者備案手續的;
2.未按照章程規定時間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未按期換屆的;
3.負責人超齡、超屆任職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規定申請章程核準備案的;
5.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時弄虛作假的;
6.違反證書、印章管理規定的;
7.違反或超出章程規定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的;
8.未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登記的名稱開展活動的;
9.在2014年度不能正常開展業務活動的;
10.不履行相應程序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
11.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12.向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用的;
13.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財務管理存在問題的;
14.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收支未納入社會團體財務統一核算、管理的;
15.以各種形式設立“小金庫”的;
16.出現違法違規收費行為的;
17.向企業攤派、索要贊助和無償占用企業人財物的,或者強制企業加入社會團體的;
18.未按規定程序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的;
19.違反規定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或者違反規定使用票據的;
20.違反規定舉辦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或者向評選對象收取費用的;
21.不具備法律規定社會團體法人基本條件的;
22.年度工作報告書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23.受到相關部門通報批評或處罰的;
2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的;
25.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的;
26.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社會團體章程行為的。
年度檢查不合格的社會團體和未參加年度檢查的社會團體,民政部將視情節給予行政處罰。
四、年度檢查結果公告和年檢蓋章
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結果將在中國社會組織網公告。社會團體應當自中國社會組織網公告之日起30日內,持《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到民政部加蓋年檢印鑒。
社會團體逾期未加蓋年檢印鑒且無正當理由的,視同不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處理。
五、問題咨詢
社會團體在參加年度檢查過程中遇到問題,可通過以下方式咨詢:
1.填報系統故障咨詢:(010)64459147、64459047轉114
2.年檢材料報送、填報內容咨詢:(010)5812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