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4號 2015-05-21 為進一步規范出口退(免)稅管理,優化出口退稅服務,切實加強風險防控,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號,以下簡稱《分類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現就本市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管理類別評定為一類的出口企業除應符合《分類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外,還須同時具備以下風險可控條件:
(一)自首筆申報出口退(免)稅起至評定日應滿36個月。
(二)截至評定日不屬于關注期內的出口退(免)稅審核關注企業。
(三)截至評定日前的規定申報期限內,已對其出口業務按規定申報退稅、免稅或納稅。
(四)對出口銷售業務真實性、倉儲物流有效控制、海關申報單貨相符等向主管稅務機關做出切實承諾,并報備相關風險內控制度。
(五)在評定年度前3年內的稅務稽查、日常稅務檢查等稅源管理中,未發現涉稅違法違規行為。
(六)在評定年度前3年內開展的納稅評估中,未發生需作補稅處理的評估結論。
(七)截至評定日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一窗式”管理的發票申報比對中,未發生比對結果異常。
二、除《分類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外,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管理類別也應評定為四類:
(一)截至評定日仍屬于關注期內出口退(免)稅審核關注企業,且關注級別為一、二級的。
(二)截至評定日仍列入本市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企業重點監管名單的。
(三)在評定年度前3年內的稅務稽查、日常稅務檢查等稅源管理中,發生涉稅處罰的。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