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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清算所得是否包括資本公積?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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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按照舊準則的要求,接受非現金捐贈,并于當年繳納了企業所得稅,稅后金額確認為資本公積。現在我公司清算,是否應將這部分資本公積作為清算所得,再次繳納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二)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三)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五)計算并繳納清算所得稅; (六)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 第四條規定,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上述規定用公式列示為: 清算所得=資產變現價或交易價-資產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負債計稅基礎-清償金額)。 通過上述計算公式可知,計算清算所得時,與企業的資產、負債相關。根據問題所述,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捐贈計入資本公積,不影響企業清算所得的計算。 企業注銷清算時股東借款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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