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發[2015]43號 2015-9-26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證稅款及時、均衡、準確入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市政府決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對我市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作如下調整:
納稅人每月在規定征期內申報繳納上月應納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個體工商戶可在有利稅收征管的前提下,經主管地稅機關確定實行簡并征期。納稅人出租房屋需要到地稅機關代開發票的,應在代開發票的同時,按照代開發票金額計算繳納房產稅,并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通知》(大政發〔2008〕86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大連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6日
相關規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5號關于進一步明確出租房屋房產稅相關規定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