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企業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應如何理解?怎樣處理才能是“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答:《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財企[2003]233號)第十條規定,企業發生資產損失,應當按照以下內部程序處理:
(一)企業內部有關責任部門經過取證,提出報告,闡明資產損失的原因和事實;
(二)企業內部審計(監察)部門經過追查責任,提出結案意見;
(三)涉及訴訟的資產損失,企業應當委托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四)企業財務管理部門經過審核后,對確認的資產損失提出財務處理意見,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提交董事會或者經理(廠辦)辦公會審定。
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及時清查核實,作為本期損益處理,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進行核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上述條款明確了,不論是實際資產損失,還是法定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前提條件之一為,會計上已確認了該損失。會計上未做損失處理的資產損失,不能在當期稅前扣除。
“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所述的具體程序性規定,需參見地方的規定。
如《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4號)第二條關于清單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規定,企業發生屬于《公告》第九條規定范圍內的資產損失,應當于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稅前扣除,提交《企業清單申報稅前扣除資產損失匯總表》,說明資產損失的類別、性質、原因及金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