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應加強企業風險控制,嚴格服務對象準入資格審查,及時評估服務對象的經營標準和生產能力,確保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國內采購及出口的真實性。
二是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如果發生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接受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善意取得的除外)、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的,應作為責任主體按規定接受處理。
三是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按照本《公告》規定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應在相關申報表格上填寫對應的標識。
(三)明確了稅務機關辦理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申報退(免)稅的要求。
一是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及時受理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準確、及時辦理出口退(免)稅。
二是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預警監控、審核、評估分析,如果發現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疑點的,應按現行規定進行處理。
(四)明確了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作為退稅主體不適用的相關規定。
具體是:《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外貿出口經營秩序切實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6]24號)第二條第(三)項“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第(一)項第7目之(3)“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的”。
(五)關于執行時間的問題。
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