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第三十七條“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的規定,其他個人適用增值稅起征點。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第二十三條“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的規定,其他個人適用營業稅起征點。
三、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本規定未達到起征點的應予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經征收入庫的,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稅款或者辦理稅款退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