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言稅語按:《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下簡稱新非貨幣準則)自2006年制定以來一直未曾改動。17年開始,財政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進行修訂,2018年1月1日起分步實施;之后,對金融工具、租賃準則等陸續進行了修訂。19年5月,新非貨幣性準則修訂完成,對相關業務作出規范要求,并于該年6月10日起實施;對于非貨幣資產交換和收入等準則的相通和不同之處予以明確,這是一大進步。
新、舊非活性性資產交換準則的共同點
(一)商業實質的表述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保留了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的主要特點,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換入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在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方面與換出資產顯著不同。比如,石油換石油就沒有商業實質,無論何時都不確認收入。
使用換入資產所產生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與繼續使用換出資產不同,且其差額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是重大的。
(二)滿足條件的公允價值計量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計量:
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均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計量,但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對于換入資產,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對于換出資產,應當在終止確認時,將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對于換入資產,應當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初始計量金額;對于換出資產,應當在終止確認時,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涉及補價,以及換入換出多項非貨幣資產的同原理。
不能同時滿足條件的以賬面價值為基礎計量。對于換入資產,企業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初始計量金額;對于換出資產,終止確認時不確認損益。
老非貨幣準則計量基礎表述與新準則有些許差別,意思涵蓋新準則更廣一些。
新、舊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的不同點
(一)明確不屬于非貨幣準則的幾類情況
原非貨幣準則沒有對適用范圍進行規范,新非貨幣交換準則排除了幾類不屬于該準則的情況,此種分類可能是為避免因準則適用不清導致實務會計處理出現差異。非貨幣被資產交換涉及到以下準則時,需根據相應準則處理,不能適用該號準則,這些情況分別為:
以存貨交換的14號收入準則,涉及企業合并準則,22號金融工具準則和23號金融資產轉移準則,21號租賃準則規范的使用權資產或者應收融資租賃款等的相關資產確認、終止確認和計量。
同時,對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一方直接或間接對另一方持股且以股東身份進行交易的,或者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雙方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交易實質是交換的一方向另一方進行了權益性分配或交換的一方接受了另一方權益性投入的,確定適用權益性交易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二)劃清貨幣性資產、非貨幣資產界限
收入、非貨幣交換兩大準則的博弈,顯然是考慮到了存貨流動性較強,與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關聯程度高等特點;換出資產為存貨的,劃歸收入準則管轄。新非貨幣準則第二條重新定義非貨幣資產概念,非貨幣資產是企業主要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從而將存貨正式排除出非貨幣資產行列。
(三)以“權利”替代“資產”
資產是指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新準則在定義貨幣性資產時,提出該類資產是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資金的權利。權利,一詞范圍廣泛,一般是指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屬于法學的基本范疇——以權利確認資產的提法也為新非貨幣準則換出資產滿足終止確認條件,換入資產尚未滿足資產確認條件的,其可將換入資產的權利確認為一項資產的處理埋下伏筆。
(四)明確對換出、換入資產的終止確認、確認問題
新非貨幣準則提出對換出資產終止確認,對換入資產進行確認的理念,同時,還指出終止確認和進行確認的時點。換出資產終止確認、換入資產進行確認的問題在新非貨幣資產交換涉及以公允價值基礎計量的第八條至第十條,以賬面價值為基礎計量的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得到具體體現。
對于換入資產,企業應當在換入資產符合資產定義并滿足資產確認條件時予以確認;對于換出資產,企業應當在換出資產滿足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終止確認。
如果,換入資產的確認時點與換出資產的終止確認時點存在不一致的,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下列原則進行處理:
(1)換入資產滿足資產確認條件,換出資產尚未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在確認換入資產的同時將交付換出資產的義務確認為一項負債。
(2)換入資產尚未滿足資產確認條件,換出資產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在終止確認換出資產的同時將取得換入資產的權利確認為一項資產。
(五)新貨幣性交換準則公允價值計量方面的變化
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換入或換出多項資產的會計處理表述與老準則有些許變化:對于同時換入的多項資產,按照換入的金融資產以外的各項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相對比例,將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總額(涉及補價的,加上支付補價的公允價值或減去收到補價的公允價值)扣除換入金融資產公允價值后的凈額進行分攤。
(六)刪去有關關聯方之間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老準則認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在交換雙方具有關聯關系的,可能導致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新準則出于嚴謹的態度,刪除該條內容。因為如果關聯方非貨幣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自然會被排除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之外,也就沒有再復述的必要。
新、老非貨幣性交換準則具體比對
案例
果果公司和菠蘿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均為13%。2019年6月1日,兩公司進行資產交換,果果公司將其持有的庫存商品、交易性金融資產、專利權同菠蘿公司的原材料、固定資產(廠房)進行交換。
果果公司持有的庫存商品的賬面價值為100萬元,不含增值稅的公允價值為150萬元;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為180萬元(未確認公允價值變動),公允價值為200萬元;專利權的賬面原價為400萬元,已累計攤銷的金額為100萬元,已計提減值準備為20萬元,公允價值為260萬元。
菠蘿公司原材料的賬面價值為300萬元,不含增值稅的公允價值為350萬元;固定資產(廠房)的賬面原價為500萬元,已計提折舊為200萬元,公允價值為230萬元。同時,果果公司支付給菠蘿公司銀行存款16.7萬元。
假定該交換具有商業實質,果果公司換入原材料、固定資產仍作為原材料和固定資產核算,菠蘿公司換入的庫存商品、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專利權作為庫存商品、交易性金融資產和無形資產核算。假設公允價值均等于計稅價格,不考慮專利權的增值稅。要求:編制果果、菠蘿公司相關的會計分錄。(不考慮除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稅費,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
【分析】
(1)16.7/646.2=2.58%,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果果公司換入資產公允價值=150+19.5+200+260+16.7-45.5-20.7=580(萬元),菠蘿公司公司換入資產公允價值=350+45.5+230+20.7-16.7-19.5=610(萬元)
果果公司換入的各項資產的入賬價值:
換入固定資產應分配的價值=580×230/(230+350)=230(萬元)
換入的原材料應分配的價值=580×350/(230+350)=350(萬元)
菠蘿公司換入的各項資產的入賬價值:
對于同時換入的多項資產,按照換入的金融資產以外的各項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相對比例,將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總額(涉及補價的,加上支付補價的公允價值或減去收到補價的公允價值)扣除換入金融資產公允價值后的凈額進行分攤,以分攤至各項換入資產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換入的庫存商品應分配的價值=410×150/(610-200)=150(萬元)
換入的無形資產應分配的價值=410×260/(610-200)=260(萬元)
換入的交易性金融資產應分配的價值: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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