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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稅函[2009]256號 離退休人員取得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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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2009-07-02 浙地稅函[2009]256號 杭州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部分離退休人員取得的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杭地稅二[2009]5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在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稅法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請你局繼續做好稅收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并輔導企業執行好政策規定。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反映。 抄送: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稽查局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號 關于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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