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布《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決定延續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所得稅稅前扣除以及金融企業一般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稅收政策。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金融企業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規定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以有效化解金融企業信貸風險,緩解“三農”、中小企業和實體經濟融資困難。
相關政策——財稅[2014]10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并完善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財政部、稅務總局先后出臺和修訂了多項稅收優惠政策,促進金融企業有效化解和處置信貸風險,支持實體經濟發展,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就是其中之一。
在金融機構各項信貸資產之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由于其貸款對象的特殊性,更需要加大稅收政策扶持力度。早在2009年,財政部、稅務總局就發文給予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稅收政策。2010年底政策到期后,國家再次將政策延續至2013年底。
該負責人解釋,盡管農村和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已有一定程度發展,但仍然是整個金融體系中的薄弱環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和《關于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要求,再次給予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
上述負責人介紹,金融企業按照《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對其發放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可對其中的關注類貸款、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損失類貸款分別按照2%、25%、50%和100%的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這將有利于金融企業充分核銷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增加“三農”、中小企業等薄弱環節的信貸資金來源。
該負責人提醒,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不得和金融企業一般貸款損失準備金政策疊加享受。
針對該政策的實施時間,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解釋,由于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方式是按季或按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因此,2014年預繳期內未享受該政策的企業在年終匯算清繳時仍可享受。
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李萬甫表示,“三農”是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中小企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生力軍。加強農村和中小企業金融服務,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
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延續,為金融機構開展“三農”和中小企業業務提供了穩定的稅收政策預期,為全力支持“三農”和中小企業良性發展營造了良好的稅收政策環境。
金融企業一般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繼續執行,則有利于增強金融業促進經濟發展能力,更好地發揮金融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支持作用。
相關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