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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稅函[2008]252號 明確建筑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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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建筑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文日期: 2008-12-26 發文字號: 大地稅函[2008]252號 各基層局,市局機關各業務處: 為了規范和統一建筑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各主管地稅機關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對建筑業所得稅納稅人(包括各類企業和個人)原則上采用核定應稅所得率的方法征收企業所得稅和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二、各主管地稅機關核定的建筑業應稅所得率為8%.對利潤水平較高的納稅人(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以上的),各主管地稅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適度調高核定應稅所得率,但不得高于20%. 三、凡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和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建筑業納稅人,其所代扣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繼續采取附征方式,附征率為4‰。 四、各建筑業所得稅納稅人未發生《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第三條所列情形的,可向主管地稅機關書面申請實行查賬征收所得稅。主管地稅機關經核實,確認屬實的,應予核準其查賬征收。 五、各主管地稅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建筑業納稅人按實際利潤額或預計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預計利潤額為收入總額的8%. 六、已經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和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建筑業納稅人,凡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各主管地稅機關應依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納稅人取得不符合規定發票行為所得稅處理原則的通知》(大地稅函[2008]246號)規定,核定其發生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 七、各主管地稅機關應在每個納稅年度逐戶審核確定建筑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征收方式確定后,無論采取核定征收還是查賬征收,均應在3月31日前向納稅人下達《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安裝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函[2008]24號)、《大連市國家稅務局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通知》(大國稅發[2008]41號)附件“應稅所得率表”中的“建筑業應稅所得率”、《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實行“應稅所得率”核定征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地稅發[2006]3號)附件 1、附件 2中“建筑安裝業應稅所得率”和《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實行應稅所得率核定征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大地稅函[2008]3號)附件中的“建筑安裝業應稅所得率”同時廢止。 附件: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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