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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提前終止未攤銷完的裝修費可否稅前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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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07年初租用一個門店,租賃期5年。為適應經營需要,甲公司對門店進行了一定的改造和裝修,費用是80萬元,會計與稅務上均作長期待攤費用處理。2010年底,因該門店面臨拆遷而導致租賃合同提前終止,長期待攤費用尚有余額16萬元。對這項未攤銷完的長期待攤費用余額如何處理,甲公司內部產生了意見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未攤銷完的裝修費應作為資產損失在2010年底前做稅前扣除。另一種意見則認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均采取列舉的形式,對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認定等事項進行了明確,所列舉的資產損失不包括長期待攤費用損失,因此,未攤銷完的長期待攤費用余額不能作為資產損失在稅前扣除,而應在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即應在2011年底前做稅前扣除。到底哪種意見更符合稅法規定呢? 筆者認為第一種意見更符合稅法規定,即因租賃合同提前終止而未攤銷完的裝修費,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在2010年底前做稅前扣除處理。理由是如下。 首先,未攤完的長期待攤費用余額,稅法規定可以作為資產損失處理。對于改變房屋或建筑物結構的裝修費,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這種按支出受益期限確定的稅前扣除方法,體現了支出扣除與取得收入的相關性原則。那么,如果合同提前終止,未攤銷完的裝修費能否作為資產損失處理呢?根據財稅[2009]57號文件和國稅發[2009]88號文件所列舉的資產損失確實,其中并不包括長期待攤費用損失,這是否就意味著未攤銷完的長期待攤費用不能作為資產損失在稅前扣除呢?同樣未在上面兩個文件列舉范圍的還有無形資產損失,而在國家稅務總局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的復函,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有關涉稅訴求問題的函》(國稅辦函[2010]535號)中明確,只要發生的無形資產損失真實存在,損失金額可以準確計量,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認定后,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因此,認為未攤銷完的長期待攤費用余額不能作為資產損失在稅前扣除,這種觀點顯然是不恰當的。 其次,稅法未明確規定的事項,可以暫按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計算。因租賃合同提前終止而未攤銷完的裝修費如何進行扣除,目前稅法沒有明確的規定。對于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明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而會計上,無論是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還是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對租賃房屋的改良支出都作為資產處理。 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根據《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財會[2003]10號)規定,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應單設“經營租入固定資產改良”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采用合理的方法單獨計提折舊。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說明,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應在“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核算。而無論是《企業會計制度》還是新《企業會計準則》,對“資產”的定義都強調了“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當租賃合同提前解除,已在“長期待攤費用”核算的裝修費也將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入,會計上當然不能再將其確認為企業的一項資產,而應將其確認為企業當期的一項資產損失。稅法對此事項沒有明確規定,根據國稅函[2010]148號文件規定,則可以參照會計上的規定處理。合同解除時,即2010年納稅申報時將該項未攤銷完的裝修費余額作為當期資產損失在稅前扣除。反之,如果將其在2011年繼續攤銷,則會被認為是與當期收入無關的支出而不被允許。這里還應注意,根據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的精神,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而文件采取列舉的方式明確了可以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尚未攤銷的裝修費不屬于所列舉的可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此企業在納稅申報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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