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從自已投資的企業借款是否不涉及稅務問題呢?一些投資者認為從自已投資的企業借款,屬于內部資金流轉,當然沒啥“稅”的事了。要是這樣理解那就大錯特錯了。
其實,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納稅年度內從其投資的企業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就要計征個人所得稅。
我們提示—— 1、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同時,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也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