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有德國籍員工,他在德國繳納的社會保險是否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是否有比例限制?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雇員的境外保險費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01號)第二條關于個人所得稅的處理規定,已《被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廢止。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該境外保險費不屬于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保險,不得從外籍人員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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