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現金股利配股納個稅
作為利息、股息、紅利的支付人,上市公司應履行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那么企業僅派送紅股或者用資本公積(不包括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盈余公積轉增股本或者雖然又派少量現金,但所派現金不足以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企業將無法履行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所以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必須預留足額的現金作為派息部分,用來應納或者扣繳個人所稅稅款。
經公式推導現金作為派息部分最低金額公式:
上市公司現金派息最低金額=非現金股權增資金額÷9
上市公司現金派息最低金額=100÷9=11.11(萬元)
派送紅股及派息應扣繳個人所得稅=(100+11.11)×50%×20%=11.11(萬元)
會計處理:
1.企業將盈余公積轉為實收資本
借:盈余公積 100
貸:股本 100
2.分派部分現金股利
借:利潤分配——應付現金股利 11.11
貸:應付股利 11.11
3.扣繳個人所得稅
借:應付股利 11.11
貸:應交稅費——扣繳個人所得稅 11.11
限售股轉讓個稅繳納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規定,限售股包括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轉送的紅股限售股原值的計算:上市公司以盈余公積轉增資本,則相當于先分紅后股東以現金支付100萬元購買股票,也就是轉送的紅股限售股原值為1元/股。
根據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情況,對不同階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辦法。
1.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證券機構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復牌日收盤價,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盤價計算轉讓收入,按照計算出的轉讓收入的15%確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以轉讓收入減去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和20%稅率,計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額。
納稅人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與實際成本計算出的應納稅額,與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稅額有差異的,納稅人應自證券機構代扣并解繳稅款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持加蓋證券機構印章的交易記錄和相關完整、真實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算申報并辦理清算事宜。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按照重新計算的應納稅額,辦理退(補)稅手續。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事宜的,稅務機關不再辦理清算事宜,已預扣預繳的稅款從納稅保證金賬戶全額繳入國庫。
證券機構預扣預繳
張某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股改限售股復牌日收盤價×減持股數-股改限售股復牌日收盤價×減持股數×15%=5元×200-5元×200×15%=850(萬元),預扣個稅850×20%=170(萬元)
張某自行申報清算
納稅人應自證券機構代扣并解繳稅款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持加蓋證券機構印章的交易記錄和相關完整、真實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算申報并辦理清算事宜。2010年1月1日張某當日以每股市價10元全部出售,應自2010年2月1日起3個月內自行申報清算。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所得額=200×10-(100×2+100×1+2)=1698(萬元)
應繳個人所得稅=1698×20%=339.6(萬元)
自行申報清算補交個人所得稅=339.6170=169.6(萬元)
不附帶現金股利配股情況下,張某合計繳納個稅10+339.60=349.60(萬元)。
2.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證券機構事先植入結算系統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發生的合理稅費,以實際轉讓收入減去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和20%稅率,計算直接扣繳個人所得稅額。
3.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應納稅所得額=200×10-200×10×15%=1700(萬元)
應繳個人所得稅=1700×20%=340(萬元)
自行申報清算補交個人所得稅=340-170=170(萬元)
不附帶現金股利配股情況下,張某合計繳納個稅10+340=350(萬元)。
解禁之后配股可免稅
假設本案例中,限售股解禁日之后,該公司實施分紅方案,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紅股,每10送10股。張某在分紅之后出售全部股份,假設其他條件不變。那么高管張某所分得的紅股則不是財稅[2009]167號規定的限售股,從而獲得了財稅[2009]167號第八條規定的免稅資格,張某應納個稅計算如下:
1.機構預扣預繳
預扣應納稅所得額5元×100-5元×100×15%=425(萬元)
預扣個稅425×20%=85(萬元)
2.張某自行申報清算
應納稅所得額=100×10-(100×2+2)=798(萬元)
應繳個人所得稅=798×20%=159.6(萬元)
自行申報清算補交個人所得稅=159.6-85=74.6(萬元)
3.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
應納稅所得額=100×10-100×10×15%=850(萬元)
應繳個人所得稅=850×20%=170(萬元)
自行申報清算補交個人所得稅=170-85=85(萬元)
解禁前后配股個稅比較
兩種分配紅股方式比較,后一種方式由于限售股解禁日之后實施分紅方案,不屬于限售股,而獲得了免稅,少繳了個人所得稅339.6159.6=180(萬元)。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少繳個人所得稅340170=170(萬元)。
如果上市公司用股本溢價向股東轉增股本。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第二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那么10轉10股不是先分紅再投資,而僅僅是股份的稀釋,那么即使解禁日之后,公司實施轉增股本也是屬于限售股,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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