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指導稅務機關對稅務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執業質量檢查工作,加強對事務所執業質量的監管,督促事務所及其注冊稅務師增強風險意識,提高執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廈門市范圍內接受納稅人委托,代理涉稅鑒證業務的事務所。
第三條 執業質量檢查應當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嚴格檢查,嚴肅處罰。
第四條 本規程所稱執業質量檢查,是指稅務機關每年組織開展的對事務所、注冊稅務師接受納稅人委托,出具涉稅鑒證報告檢查結果的評價和處理。
第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相互溝通協調和信息傳遞,盡可能減少重復檢查。必要時,也可采取以聯合檢查的方式,提升監管資源的使用效率,形成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果。
第二章 檢查的職責分工
第六條 廈門市注冊稅務師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事務所質量檢查工作,基層稅務機關按照市注冊稅務師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布署或者本規程的規定自行組織開展對事務所執業質量的檢查工作。
第七條 對事務所的執業質量檢查一般分為日常檢查和集中檢查。
廈門市注冊稅務師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部署對事務所的集中執業質量檢查。基層稅務機關負責事務所的執業質量日常檢查。
受理涉稅鑒證報告的基層稅務機關或者稽查局在日常針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發現事務所鑒證報告有質量問題的,應一并對事務所進行檢查。
第八條 基層稅務機發現外地事務所在本行政區域內執行業務涉嫌存在違規問題的,應上報廈門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由廈門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作出對其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不再采信的決定。
第三章 檢查周期
第九條 受理涉稅鑒證報告的基層稅務機關或者稽查局每年應組織開展事務所的執業質量日常檢查,并于該年9月底前將檢查情況報廈門市注冊稅務師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第十條 事務所每三年內應當至少接受一次執業質量檢查。
第十一條 事務所應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客戶(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事務所201—年為——局企業出具企業涉稅鑒證報告清單》(附件1),向事務所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事務所201—年為廈門市企業出具企業涉鑒證報告匯總表》(附件2),以備稅務機關進行檢查。
第十二條 對存在下列情形的事務所,稅務機關可以考慮在一個檢查周期內安排兩次或兩次以上的檢查:
(一)由于注冊稅務師和事務所出具涉稅鑒證報告,造成委托人未繳、少繳稅款的;
(二)在以往的執業質量檢查中存在問題比較嚴重,受到行業懲戒或行政處罰的;
(三)未按照行業管理的要求進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四)行業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行業管理部門根據事務所的綜合評價結果,逐步實現對事務所的分級、分類監管,優化配置檢查資源,合理確定事務所的檢查周期。
第四章 檢查計劃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制定年度檢查計劃或檢查方案,明確檢查依據和目的、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檢查工作安排和要求等。
第十五條 在確定年度被檢查事務所名單時,稅務機關應當對存在下列情形的事務所予以特別考慮:
(一)股東(合伙人)之間糾紛較大,可能影響執業質量的;
(二)采用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的;
(三)詆毀同行、損害同行利益的;
(四)受到投訴舉報較多或反映問題嚴重的;
(五)業務收費顯著低于行業平均收費水平的;
(六)新批準設立的;
(七)承接業務數量與事務所人員、規模明顯不匹配的;
(八)存在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
(九)廈門市注冊稅務師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檢查人員與被檢查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 檢查人員的權利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被檢查事務所的業務報告、工作底稿、質量控制制度、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內部管理制度等資料進行查閱、記錄和復印;
(二)對事務所有關人員進行詢問或發放調查問卷;
(三)必要時,可對涉嫌嚴重違規或雙方爭議較大的業務報告和相關工作底稿調回查閱。
第十七條 檢查人員的義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檢查中了解到的國家機密、事務所及其客戶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不得用于與檢查工作無關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給與檢查工作無關的任何人員;
(二)與被檢查事務所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三)保持廉潔自律,不得接受被檢查事務所的宴請、禮品或禮金等。
第十八條 被檢查人在事實清楚的情況下有權力向檢查組織單位提出檢查組相關人員回避的請求。
第十九條 被檢查事務所應當依據下列要求積極配合檢查工作:
(一)及時全面地提交檢查所需的全部資料,并保證所提交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二)為檢查組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和辦公條件;
(三)確定專人負責與檢查組的聯絡;
(四)妥善安排簽字注冊稅務師和其他相關人員配合檢查組開展工作;
(五)如實回答檢查人員的詢問,準時參加檢查組召集的會議,及時進行意見反饋。
第六章 現場檢查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在開展執業質量檢查前,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通知被檢查事務所,提前通知不利于檢查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條 被檢查事務所應當在接受檢查前進行自查,并按照檢查通知要求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第二十二條 檢查人員一般應對事務所進行現場檢查,必要時也可調閱事務所有關資料進行非現場檢查。
第二十三條 檢查人員應當就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與被檢查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進行充分溝通,聽取并吸收其中的合理意見。
第二十四條 檢查人員收集檢查證據,應當保證檢查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并根據檢查證據形成檢查意見。從事務所獲取的檢查證據、形成的檢查意見和重要的溝通事項及結果,應由事務所蓋章和相關人員簽名確認。
第二十五條 檢查人員應當在完成檢查工作后撰寫執業質量檢查報告,提交廈門市注冊稅務師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執業質量檢查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被檢查事務所概況;
(二)檢查工作的開展情況;
(三)檢查發現的問題;
(四)被檢查事務所的反饋意見;
(五)對被檢查事務所的整體評價。
第二十六條 檢查人員應當在檢查工作結束后,及時歸整檢查工作底稿,形成檢查檔案。
第七章 檢查結果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根據情節輕重、《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廈門市注冊稅務師行業執業規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基層稅務機關對稅務師事務所實施檢查后,對查無問題的出具《稅務稽查結論》,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提出意見,報市局相關部門審理后,以市局名義作出處理決定,并報注冊稅務師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第二十九條 稅務機關實施處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執業違規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影響程度相當,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第三十條 應當保護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其陳述申辯和申訴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廈門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應當責成受到處罰以及其他存在執業質量缺陷的被檢查事務所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注冊稅務師行業開展專案檢查、專項檢查等其他檢查工作,可參照本制度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__事務所201_年為__局企業出具涉稅鑒證報告清單
2. __事務所201_年為廈門市企業出具涉稅鑒證報告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