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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籌建期發生的費用稅前如何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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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司在開辦(籌建)期間沒有取得任何銷售(營業)收入,發生的業務應酬費、廣告宣傳費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在開辦(籌建)期間未取得銷售(營業)收入,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不允許稅前扣除。 籌建期業務招待費的財稅處理政策探討 籌建期業務招待費如何列支 籌建期間業務招待費的會計和稅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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