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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支廣告費能否在稅前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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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為擴大影響,于2002年12月與當地電視臺簽訂合同,約定該電視臺于2003年元月期間播放該企業某產品的宣傳廣告,已于當月支付廣告費6000元。A公司取得電視臺開具的普通發票并在2002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該筆廣告費作了稅前扣除。后來稅務機關在納稅檢查時,要求A公司將該筆廣告費調增2002年應納稅所得額,補繳企業所得稅。請問,稅務機關的作法是否合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審核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6]201號)規定:“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原則上都應據實扣除”。 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二)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三)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因此,稅法不允許企業將媒體尚未傳播的、預支的以后年度廣告費提前申報扣除,而A公司2002年申報稅前扣除廣告費時,該公司的宣傳廣告尚未播放,從而違反了上述規定。所以,稅務機關的作法是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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