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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評估增值入賬后折舊的計提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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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1、被投資企業按評估價入賬的房屋能不能提折舊(無發貨票)? 2、如果能提折舊,折舊年限怎么確定(此房屋投資方已提足折舊、房屋建成時間為1978年)? 3、如果能提根據哪個文件? 回答: 答復時間: 2010-08-14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五)款規定,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通過投資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之所以以公允價值作為此類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主要是因為,用固定資產進行投資的一方,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均應該作視同銷售處理,即應該視為先銷售固定資產再投資兩個過程進行處理。因而作為固定資產的接受方,應該按該資產的市場價格即公允價值加上接受固定資產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契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印花稅等稅費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因此,只要貴公司的投資項目符合上述規定,得到主管稅務機關認可,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計提的折舊可以稅前扣除。如果是個人獨資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固定資產折舊費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090號),投資者按評估價值投入企業的固定資產,應按照歷史成本計算折舊費用進行稅前扣除,而非按照評估價值計算折舊費用。 財稅[2009]47號 公司重組改制上市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財稅[2009]24號 公司重組改制過程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財稅[2009]20號 關于西安電力機械制造公司重組改制上市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214號 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政策 資產評估增值的會計處理與涉稅分析 改組中資產評估增值的稅務與會計處理 固定資產評估增值的涉稅會計處理 國稅發[1998]97號 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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