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匯總納稅的非獨立核算企業是否需按月進行申報?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28 |
|
我公司系非獨立核算企業,總公司在上海,企業所得稅由總公司實行匯總繳納,請問我公司在武漢是否需按月進行零申報?或者出示總公司繳稅證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08]10號)文件規定: 三、稅款預繳 : (一)預繳方式。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應根據核定的應納稅額,分別由總機構、分支機構按月或按季就地預繳。 預繳方式一經確定,當年度不得變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文件也規定:第十八條 企業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預繳。 在規定期限內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由總機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預繳方式一經確定,當年度不得變更。 貴公司可根據確定的預繳方式,按月或按季度申報和預繳企業所得稅。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