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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銷的分公司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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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按照新的跨地區所得稅繳納的規定,分公司的所得稅需要繳納在當地,如我司在2008年7月底注銷分公司,那么注銷的分公司所得稅第三季度如何處理,是否按照總公司7月份的所得稅額乘以分配比例(總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出具的分配表)來繳納,如提出注銷的時候是7月份,審批完成的時間是8月份,所得稅是繳7月份一個月還是7、8兩個月? 答:《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28號)第十三條 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十四條 撤銷的分支機構,撤銷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 第二十三條 總機構應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工資總額/各分支機構工資總額之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機構僅指需要就地預繳的分支機構,該稅款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后,當年不作調整。 第三十五條 分支機構注銷后15日內,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注銷情況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可以看出:分支機構作為納稅人,應在辦理完注銷以后,才能依法結束納稅義務,且在注銷后15日內,總機構負有將注銷情況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義務。如果該分支機構是8月份才辦理完注銷手續,那3季度就應該在當地預繳7、8兩個月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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