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19 各市地方稅務局(不含大連),綏中、昌圖縣地方稅務局:
根據《關于取消緩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的通知》(遼財非〔2014〕52號)文件精神,自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1日,緩征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以下簡稱“河維費”)等5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價格調節基金(以下簡稱“價調基金”)。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2014年2月份申報期納費人正常申報繳納河維費,2014年3月份至2015年3月份申報期納費人無需申報繳納河維費。
二、省局“金稅三期”后臺自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關閉河維費電子申報系統。納費人補繳2014年3月1日之前欠繳的河維費以及各級稽查局已立案檢查發現應補繳的河維費,納費人可到征收局窗口申報補繳。
三、各級稽查局從2014年2月1日起不再檢查河維費和價調基金征收情況。
四、對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費人,如果核定了河維費及價調基金,需要重新進行核定,保證3月份征期生效;省局對查賬征收納費人的河維費及價調基金核定信息,通過省局后臺統一進行維護調整,調整后數據3月份征期生效。
五、各地要做好代開發票稅收綜合征收率的重新確定和維護工作。
六、各地要做好河維費和價調基金的會統核算及結賬工作,確保數據核算準確無誤。
七、請各地嚴格按照省局要求落實好省政府的緩征政策,出現問題要及時向省局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