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法的規定,雇主責任險是以企業對其所雇用的員工在受雇期間從事相關工作時,因意外事故或患職業病導致傷殘、死亡或其他損失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實踐中,對于雇主責任險的保險費支出能否稅前扣除的問題,業界意見不一。有人認為可以稅前扣除,有人則認為不能。
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財產保險是商業保險的一種。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由于目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并未明確“其他商業保險”和特殊工種的范圍或參照執行的文件,根據這一條款的規定,基本上所有的商業保險費支出都不得稅前扣除。表面上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第三十六條和第四十六條規定似乎存在沖突。
仔細分析就會發現,其實上述兩條規定并不沖突。第三十六條是關于企業為其投資者和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和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的扣除規定,投保人是企業,但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是企業投資者和職工。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則完全不同,它所指的財產保險,是以企業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企業參加財產保險的目的,是為了減少或分散其財產可能存在的損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是企業自己。因此,雖都是企業投保的商業保險,但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是完全不同的,因而兩條規定并不沖突。
因此,雇主責任險是企業以將來可能存在的對雇員的賠償責任為標的所投保的保險,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是企業而不是職工或投資者,屬于企業為自己購買的財產保險,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相應的保險費支出應允許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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