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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地稅函[2011]155號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下發(fā)中國移動通信集團福建有限公司通信線路工程營業(yè)稅計稅營業(yè)額中允許扣除設備價款的具體設備名單[第一批]的通知 |
發(fā)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7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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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下發(fā)中國移動通信集團福建有限公司通信線路工程營業(yè)稅計稅營業(yè)額中允許扣除設備價款的具體設備名單[第一批]的通知 閩地稅函[2011]155號 2011.9.19 各市、縣(區(qū))地稅局,省、各設區(qū)市地稅局直屬分局、稽查局,福州、廈門、泉州、漳州市地稅局外稅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稅局征收分局: 根據《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納稅人提供建筑業(yè)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yè)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的規(guī)定,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yè)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有關“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的規(guī)定,參照建設部《全國統一安裝工程預算定額》及《福建省建設廳關于建設工程設備計價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建筑[2010]32號)有關設備與材料劃分標準,經研究,現將中國移動通信集團福建有限公司通信線路工程營業(yè)稅計稅營業(yè)額中允許扣除設備價款的具體設備名單及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允許扣除設備價款的具體設備名單 (一)移動設備:收發(fā)信基站、直放站、網管設備、BSC、RNC、鐵塔及鐵件(角鋼塔、鋼管塔、抱桿、走線架、避雷架)。 (二)數據設備:ATM交換機、FR交換機、防火墻、路由器、局域網交換機、三層交換機、PC服務器、寬帶接入服務器、CMTS光端機、PDH光端機、FSO、光纖收發(fā)器、5.8G設備、ATM接入復用器、PCM設備、DSLAM、IAD、以太網交換機、協議轉換器、PON網絡ONU、PON網絡OLT、網閘、WLAN設備、網絡及數據安全設備。 (三)傳輸設備:微波設備、同步數字設備、ADM設備、光端機、波分設備、PTN設備,ODF(光纖分配架)/DDF(數字配線架)、中繼設備、衛(wèi)星地球站設備、光纖收發(fā)器。 (四)電力、電氣設備:電力變壓器、互感器、穩(wěn)壓器、調壓器、感應移相器、電抗器、高壓斷路器、高壓熔斷器、電力電容器、磁力啟動器、交直流報警器、動力及環(huán)境監(jiān)控設備、蓄電池(組)、UPS、配電箱、發(fā)電機/油機、開關電源整流模塊、油機轉化箱、交流掛箱、高低壓設備、交直流配電屏。 (五)通風設備:空氣加熱器、冷卻器、風機、除塵設備、風(機)盤管、過濾器、風淋室、機房精密空調、中央空調系統、基站空調、暖風機、制冷設備。 (六)自控設備:計算機、工業(yè)電視、檢測控制裝置、機械量、分析、顯示儀表、基地式儀表、單元組合儀表、變送器、傳送器;壓力、溫度、流量、差壓、物位儀表。 上述設備主體以外但屬于設備成套供貨范圍并隨同設備主體到貨,且其價款與設備主體價款開具在同一張發(fā)票上的零件、配件、附件等也可作為設備的組成部分。 二、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外,中國移動通信集團福建有限公司在省內通信線路工程計征營業(yè)稅允許扣除價款的設備,均以上述列舉的名單為準。 三、允許扣除價款的設備,自2009年1月1日起必須是建設方提供的,其價值、數量分別以購買設備的正式發(fā)票上注明的實際采購價、工程實際使用數量為準。 閩地稅函[2011]154號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下發(fā)東南沿海鐵路工程營業(yè)稅計稅營業(yè)額中允許扣除設備價款的具體設備名單[第二批]的通知 閩地稅函[2011]156號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通信線路工程營業(yè)稅計稅營業(yè)額中允許扣除設備價款的具體設備名單[第一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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