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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個稅務行政復議庭正式“開堂審案” |
發布時間:2015/7/16 來源: 閱讀次數: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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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稅局比照法庭樣式建設全國首個稅務行政復議庭,此庭日前正式開始以聽證方式公開審理稅務行政復議案件。今后北京地稅系統所有稅務行政復議案件都將以聽證方式在這里審理。
5月13日上午9時許,北京市地稅局辦公樓八層忽然嘈雜起來,不斷有人進入811房間,其中有穿稅服的,有著便裝的,還有拿照相機和扛攝像機的。幾十分鐘后,他們都成為一個具有特殊意義事件的親歷者——全國首個稅務行政復議庭首次以聽證方式審理稅務行政復議案件。
一場你來我往的“當庭”舌戰—— 申請人:“我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征稅行為明顯不當。” 被申請人:“我們對申請人的征稅處理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步入這間名為“稅務行政復議庭”的會議室,記者發現里面布置得頗似法庭:約60平方米的空間分成聽證區和旁聽區。聽證區居中是主持人和復議機構人員席位,席位上方懸掛稅徽,左右兩側分別是申請人席位和被申請人席位,旁邊設有記錄員席。旁聽區放置兩排座椅,可供20人旁聽。庭內安有投影儀、投影屏幕和攝像頭等設備。在淺灰墻面和棕紅色木地板的映襯下,復議庭顯出威嚴之氣。
上午10時,北京市海淀區地稅局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長在主持人席落座,本案“原告”宋女士在申請人席坐下,坐在被申請人席的是“被告”海淀區地稅局某稅務所的工作人員。在查明審理各方均到場后,主持人宣布“海淀區地稅局關于宋女士不服海淀區地稅局某稅務所征收稅款案件”的公開審理會正式開始。
此前,記者了解到本案的基本情況。1998年11月12日,宋女士以216836美元從某公司購買一套公寓,所取得的北京市外商投資契約經營(服務)發票聯日期為1997年7月22日。2014年4月1日,宋女士在海淀區地稅局某稅務所繳納契稅人民幣27149.99元。同年9月5日,辦理房屋產權登記證書。同年11月27日,宋女士將該房屋賣給他人,按規定繳納稅款797165.22元(其中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共計290112.65元,個人所得稅507052.57元)。2015年1月20日,宋女士向海淀區地稅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1.按國務院“新國五條”規定,退還其個人所得稅、部分營業稅等稅款;2.要求對《關于個人銷售已購住房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補充通知》(京地稅營〔2005〕345號)第三條規定內容進行審查。
其申請復議的理由是,海淀區地稅局某稅務所依據京地稅營〔2005〕345號文件第三條認定其購買房屋不滿五年,對其全額征收了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但該文件依據未涵蓋房屋購買年限的所有情況。宋女士認為,根據其實際購房合同時間,可以判定其所購房屋已滿五年,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2015年2月3日,海淀區地稅局受理了宋女士的復議申請。2月4日,海淀區地稅局將京地稅營〔2005〕345號文件轉送市地稅局進行規范性文件審查。4月3日,市局作出《行政復議規范性文件審查決定書》,送達海淀區地稅局。
審理開始后,宋女士的委托代理人首先宣讀了行政復議申請,進行了陳述發言,直言“我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征稅行為明顯不當”,并列舉了多項理由,出示了相關證據。針對申請人提出的問題,被申請人一一給予了答復,明確表示“我們對申請人的征稅處理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并一一列舉了國家稅務總局及北京市地稅局相關的法律條文規定,出示了證據。
隨后,雙方互相質證并圍繞案件焦點問題互相陳述意見。申請人依然認為被申請人在相關問題的處理上自相矛盾,被申請人則進一步說明了相關法律規定,指出相關行政行為有據可依。
舉證、辯論過程持續了大約30分鐘,復議機構人員認真聽取并記錄了雙方的意見和觀點。此后,復議機構工作人員就需查明的問題向當事人雙方進行了詢問。調查完畢,主持人在確認當事人雙方無其他說明意見后,宣布聽證會結束。最后,主持人、記錄人、當事人雙方對聽證記錄進行審核后分別簽字確認。
給納稅人一個當面申辯的機會—— 北京市地稅局借鑒司法制度建立稅務行政復議庭,創新地以聽證方式審理復議案件。 “這個稅務行政復議庭今年3月才建成,今天是該庭第一次舉行復議案件公開審理。”北京市地稅局法制處處長李志剛告訴記者。他表示,隨著行政復議庭投入使用,北京市地稅系統的行政復議案件審理將徹底從書面走向公開。
據介紹,為防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我國先后制定了行政復議法及行政復議實施條例、《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等規定。根據相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可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近年來,隨著人們的法律意識和權益意識不斷增強,當發生行政爭議時,越來越多的行政相對人選擇以行政復議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這在客觀上要求復議機關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全面準確地了解案情事實,公平公正地作出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行政復議實施條例規定,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由于各方面條件所限,北京市地稅局自成立以來,行政復議案件大多采取書面方式審理。雖然并無申請人對復議審理方式提出異議,但是書面審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行政復議過程不公開,申請人不能與被申請人面對面交流,就有關案情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陳述、舉證、質證和辯論,沒有陳述和申辯的機會,容易給申請人留下“暗箱操作”的印象,造成不必要的誤解。
為解決這一問題,北京市地稅局2014年初探索建立“部門主導、專業保障、社會參與”的復議案件集體審議機制,成立了由市局相關負責人及特聘專家委員組成的行政復議委員會。同時,開展以聽證方式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研究。前不久,北京市地稅局借鑒北京市政府法制辦公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經驗,決定自今年開始,在全市地稅系統推行稅務行政復議案件公開審理,規定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機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所有稅務行政復議案件均采取聽證方式審理。
以聽證方式審理稅務行政復議案件,使納稅人有機會當面陳述意見,既有利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充分溝通案件情況,辯法明理;也有利于審理案件的復議機關徹底查清案件事實,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彌補書面審查方式的不足,提升行政復議決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今年3月,北京市地稅局比照法庭樣式,在辦公樓內設立了全國稅務系統首個稅務行政復議庭。考慮到稅務行政復議案件主要集中在區縣(分)局的實際,該局要求區縣(分)局發生的所有行政復議案件均在復議庭以聽證的方式進行審理,且由區縣(分)局主管復議工作的局領導親自主持,允許其他稅務人員旁聽。此要求既有利于提高全市地稅系統區縣(分)局的行政復議工作水平,也能提升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公信力。
首次公開審理收到了良好效果—— “原告”對聽證審理方式稱贊,“被告”表示進一步了解并更詳細地解答了“原告”的疑問。 此次行政復議案件公開審理結束后,記者對當事人雙方及一些旁聽人士進行了采訪,他們對這種審理方式都持稱贊態度,包括本案申請人的代理人安某。
安某向記者坦言,自己是申請人宋女士的丈夫,并非專業法律人士,遇到這個問題后才翻閱了大量法律書籍。他表示,依據自己的理解,憲法的核心精神是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但從此次行政復議涉及的問題來看,一些部門的規章還不夠嚴謹,有的存在自相矛盾之處,希望未來能不斷完善。盡管如此,安某還是對此次審理持肯定態度:“在審理過程中,我充分表達了自己意見和觀點,有助于復議機關工作人員查清事實,作出公正的復議決定。”他表示,稅務機關能比照法庭審理模式,以聽證的方式公開審理稅務行政復議案件,是個非常大的進步,體現了追求公正審理復議案件的思想,值得肯定和贊揚。
此次公開審理會,北京市地稅局營業稅處、財行稅處和個人所得稅處負責人,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復議應訴處人員,北京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復議應訴指導處人員參加了旁聽。一位旁聽此案審理過程的稅務人員向記者表示,稅務人員旁聽復議案件的審理過程,可以從中了解一線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充分聽取納稅人或其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和建議,從而有針對性地改進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減少行政爭議的發生。
根據相關規定,海淀區地稅局將于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宋女士的復議案作出復議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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