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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代扣代征稅款手續費的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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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您好!請問:我公司代扣代征稅款(例如: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而從稅務局結算回來的手續費,稅務局直接打到公司的帳戶上了。借:銀行存款 90000 貸:其他應付款 90000 ,這筆款項可否全部用現金支票,提現出來,借:其他應付款__手續費 貸:銀行存款 ? 這筆款(手續費)稅務上規定的主要用途有哪些,望告知? 答:您好,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065)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于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規定:一、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規定,儲蓄機構代扣代繳利息稅,可按所扣稅款的2%取得手續費。對儲蓄機構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二、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扣繳義務人可將取得的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用于獎勵財務及辦稅人員。取得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一般不涉及繳納其他稅。但對儲蓄機構取得的扣繳利息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應按上述國稅發[2001]31號文件的規定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您指的賬務處理及提現均是可以的。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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