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
長江四家企業發起成立保險公司,2011年上半年召開股東會后達成一致意見。2011年底四個發起人決定,將八億元理財款由代辦理財業務的投資公司賬戶,劃轉到發起人共管的個人賬戶,按照權益資本籌集的財務制度進行專戶核算。由于財務人員未按照股東會決定,及時將理財款由債權投資賬戶轉入長期股權投資賬戶,2013年上半年長江市國家稅務局在核查時認定為債權投資,要求補繳企業所得稅兩千余萬元。四家發起人公司按規定追溯調整會計核算后,請求稅務機關重新作出稅務處理決定。2014年1月中旬有關稅務局告知,代理人在2013年11月提交的《關于長江市北岸區國家稅務局約談問題的說明》不予認可,理由是:企業在設立階段沒有會計主體,長江市三家企業將債權投資轉為股權投資的會計差錯處理,稅務機關不予支持。客觀地說,長江稅務局這個答復,一方面沒有客觀事實根據支持,不符合企業設立會計處理常規;另一方面違反了現行的民法、公司法、企業財務通則、會計基本準則等有關規定,是個錯誤的具體行政行為。代理人根據下列理由確認:公司設立階段的法律關系主體和會計主體是籌辦機構。
二、交易過程確認:企業籌建期間的起點與終點
企業籌建期間起點是發起人合同簽訂日或出資人批準日,終點是取得第一筆經濟收入之日或企業運行開始之日,可以劃分為企業設立階段和企業成立后的開業籌辦階段。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根據79號文件的規定,企業籌建期間終點是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最后一天或上月的最后一天。習慣上開始生產經營之日,具體是指從企業設備開始運作,開始投料制造產品或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起,為企業籌建期結束。
三、民法應用:法人的成立須經設立和法人資格的取得兩個階段的法定程序
法人設立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使社會組織獲得法律上人格的整個過程,是創設法人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是為創辦法人組織使其具有民事主體資格而進行的多種連續準備行為;法人的成立是法人取得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事實,類似于自然人的出生,是法人組織經歷設立階段、具備法人條件、進行成立登記、獲得法人資格的行為。不同的民事主體取得法律上的人格的方式并不相同,自然人是通過出生這一事實而取得法律上的人格,而法人只能通過設立而取得法律上的人格。
法人的成立須經設立和法人資格的取得兩個階段的法定程序。法人的設立和法人的成立并非一個概念。法人設立是創設法人的行為,法人成立是法人得以存在的事實狀態。因此,法人的設立是法人成立的前提,法人的成立是法人設立的結果,法人成立意味著法人設立的完成,但法人的設立并不必須導致法人成立,當設立無效時,法人就不能成立。
法人的設立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階段,法人不經過設立就談不上成立的問題,因而法人的設立與成立之間有著密切聯系。二者有如下區別:
(一)性質不同。法人的設立是一種準備行為,屬于法人產生的“準備階段”,因而這種準備行為既有法律性質的,也有非法律性質的;而法人的成立則不同,它屬于法人產生的“形成階段”,其行為性質均屬于法律意義上的行為。
(二)要件不同。法人的設立一般要有合法的設立人、存在設立基礎和設立行為本身合法等要件;法人的成立一般應具備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以及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等條件。由于兩者的要件不同,法人的設立并不當然導致法人的成立,當設立無效時,法人就不能成立。
(三)效力不同。法人在設立階段,不具有法人資格,設立行為主體是出資人組建的籌建機構,設立行為是出資人的行為。如果設立失敗有關費用由出資人負擔;法人成立后,法人享有民事主體資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民事活動,設立階段發生的費用作為開辦費由新成立的公司負擔。
(四)會計分期假設不同。設立階段適用非持續經營假設,自發起人合同簽訂日或出資人批準日起至公司成立之日期間為一個會計年度;成立后適用持續經營假設,以公歷年度作為一個會計年度。
四、行政監管法應用:法人設立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階段,法律主體是籌辦機構
《公司法》第七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根據《公司法》第七條的規定,公司設立行為屬于公司法規范的范疇。《公司法》規范公司設立行為的結果,必然產生公司設立的法律關系,相應的就能夠確認法律關系要素:公司設立主體、公司設立內容、公司設立客體。公司成立之前公司設立的主體,是出資人組建的公司籌辦機構。
五、財務會計法應用:公司籌建期間包括權益資本籌集和實收資本籌集兩個階段
企業籌建期間包括:權益資本籌集的設立階段、實收資本籌集階段。根據《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第三章資金籌集的有關規定,籌集權益資本僅履行內部程序,如擬訂籌資方案,確定籌資規模,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和必要的報批手續,控制籌資成本。籌集實收資本應履行國家市場監管程序,如依法委托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在獲準工商登記后30日內,依據驗資報告等向投資者出具出資證明書,確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六、財務會計法應用:企業設立階段已經產生了財務主體和會計主體
《企業財務通則》第十五條規定,“企業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份等方式籌集權益資金的,應當擬訂籌資方案,確定籌資規模,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和必要的報批手續,控制籌資成本。企業籌集的實收資本,應當依法委托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第十五條的規定,公司在成立前的設立階段,屬于《企業財務通則》規范的范疇,盡管還不具備成立條件但是仍應作為財務主體執行《企業財務通則》。
《企業財務通則》作為國家行政法規類文件,所產生的后果之一是財務法律關系,財務法律關系的要素包括:財務主體、財務內容、財務客體。既然企業設立階段籌集權益資金行為屬于《企業財務通則》規范的財務客體,那么實施籌集權益資金行為的主體——公司籌備組,應必然屬于法定的財務主體。財務制度屬于企業運行的實體法,會計制度屬于企業運行的程序法,會計主體是由財務主體決定的。換句話說企業的財務主體,必然是企業的會計主體。財務主體產生了,會計主體也隨之產生。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二條規定,“本準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下同)。”《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使用的是“設立”作為企業的定語,而未使用“成立”,顯然現行的會計準則體系適用于公司設立階段。不難看出《企業財務通則》與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對于財務主體和會計主體的確認范圍是一致的,因此我們可以提出結論:長江稅務局認為企業設立階段未產生會計主體的主張,是錯誤的。
七、相關法律應用方法小結
上述一至六關于相關法律應用是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的。
一是交易事實的民法評價,有三個部分:“一案情介紹”、“二交易過程確認”、“三民法應用”。
二是交易程序的行政法確認。有一個部分:“四行政監管法應用”
三是財務會計管理應用。有五和六兩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