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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給予節能服務產業增值稅免征優惠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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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企業運用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加大節能減排技術改造工作力度,浙江省寧波市國稅局日前發布《浙江省寧波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管理問題的公告》(甬國稅公告[2011]3號),明確自2011年1月1日起,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 公告指出,“符合條件”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合同能源是指節能服務公司與用戶簽訂能源管理合同,為用戶提供節能診斷、融資、改造等服務,并以節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資和獲得合理利潤。 節能服務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免征增值稅實行資格管理。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應提供以下有關資料,并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要求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書面申請報告;《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主管國稅機關應對其是否符合增值稅優惠政策條件進行實地審核,并逐級上報,由寧波市國家稅務局審批確認享受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資格。同時,主管國稅機關根據資格認定做好增值稅減免稅備案?! ∠硎芎贤茉垂芾眄椖棵庹髟鲋刀惖墓澞芊展?,應分別核算免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免征增值稅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增值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開具普通發票。免征增值稅項目所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對于無法劃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公告最后強調,對2011年1月1日前簽訂合同,2011年1月1日后發生項目中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的,其合同格式和內容不符合《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的,允許其補充合同。補充合同后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相關法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 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0]1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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