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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防年金涉及的兩種所得稅計繳誤區! |
發布時間:2016/1/27 來源: 閱讀次數: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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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近期網絡流傳“年金屬于個人所得稅的免稅項目”,導致不少人詢問:企業單位的企業年金和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究竟是免稅還是遞延納稅?是絕對遞延納稅還是有條件的遞延納稅?單位繳付的企業年金是否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案例:天宇有限公司職工樊先生2014年每月實發工資5500元(公司已代繳個人繳納的“險金”1500元中含年金500元),公司年度內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120萬元的1/12為全體職工繳付年金10萬元,其中全年為樊先生繳納年金6200元。該公司認為職工繳付的年金屬于免稅項目,每月按實發工資5500元扣繳樊先生個人所得稅95元﹝(5500-3500)×10%-105﹞,并照此方法扣繳其他職工的個人所得稅。在計繳企業所得稅時,將為全體員工繳付的10萬元年金在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稅務稽查人員在對天宇有限公司檢查后,指出該公司扣繳個人所得稅和計繳企業所得稅時對年金的稅收處理均存在問題。正確的方式應為: 1.扣繳個人所得稅 (1)樊先生個人每月繳納的險金1500元中,準予按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扣除年金280元﹝(5500+1500)×4%﹞,其他險金1000元符合扣除標準。其每月取得工資時(實發工資加超標準繳付的個人年金)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17元﹝(5500+1500-1280-3500)×10%-105﹞,2014年全年應扣繳稅款1404元。公司原按實發工資全年代扣1140元(每月95元)個人所得稅,少代扣了稅款。 (2)公司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比例,為樊先生繳付的6200元以及為其他職工繳付的年金繳費,在計入其個人賬戶時,職工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以后領取年金時,由年金托管人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2.計繳企業所得稅 天宇有限公司2014年度為樊先生等全體員工支付的10萬元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準予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上限為(120×5%)6萬元,超過的4萬元不準予扣除。 隨后,稽查人員又就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涉及年金的相關稅收政策分別進行了詳細講解。 企業、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的計稅辦法 一、兩項年金繳付比例規定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規定的年金繳付標準是:企業繳費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12,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6。《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規定的的年金繳付標準是:機關事業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 國家統計局《主要統計指標解釋——就業人員和工資》:工資總額是指在報告期內(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就業人員的勞動報酬(稅前工資)總額,包括單位從個人工資中直接為其代扣或代繳的房費、水費、電費、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基金個人繳納部分等。 二、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上一年度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的本人月平均工資;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超過其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三、年金個人所得稅計稅方式 財稅〔2013〕103號文件規定:從2014年開始,在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繳費環節,個人繳付的年金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4%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對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職工支付的年金繳費,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年金基金投資環節,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在年金領取環節,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退休后領取的年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由年金托管人代扣代繳,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可見,現行稅收政策對年金的個人所得稅并非免繳而是遞延繳納,而且并非全部年金都可以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對單位和個人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繳付的年金,應在繳付時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計繳企業所得稅時可扣除的年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從本文前文所述可得知: 單位為職工繳付年金標準:企業年金為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12;職業年金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上限是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5%。 可見,單位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繳付年金(補充養老保險費),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的年金繳付標準與在計繳企業所得稅時準予扣除的標準是不同的兩個標準。企業為職工繳付的年金雖然在規定的繳付標準之內但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的部分仍應作納稅調整增加,即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溫馨提示:年金個人所得稅只是“遞延納稅”而非免稅,即將符合規定的企業(職業)年金的個稅,由以前在繳付年金時繳納延緩至領取時繳納。同時還必須注意,在年金繳費環節并非絕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和單位超過規定標準為職工繳付的年金,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并入當月工薪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繳付的年金也非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只能按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5%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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