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來源:專項檢查
納稅人基本情況: 浙江臺州路橋XX銀行,納稅人識別號331004771942717,成立于2005年3月17日,法定代表人為金時江,經營范圍為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國際結算,外匯拆借,資信調查、咨詢和見證業務,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結匯、售匯業務;豐收卡業務;豐收貸記卡業務;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經營地址為臺州市路橋區西路橋大道。
案件所屬期間: 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涉嫌違法手段與相關情節: 2014年01月10日至2014年4月15日臺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對該行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2012年該行將未取得勞務費發票的金融聯絡員收貸手續費137.67萬元在成本予以列支并稅前扣除,應調增2012年應納稅所得額137.67萬元
(二)2011年至2012年該行每年發放給14位獨立董事、監事工資21.2萬元在工資薪金科目里列支,但是無法提供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等相關證明,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共42.4萬元。
(三)該行2011年、2012年購入軟件均一次性記入業務及管理費科目進入當期成本,未按2年最低年限予以攤銷,應調增2011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47.55萬元,調減2012年度應納稅所得額84.25萬元。
(四)該行2011年、2012年召開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成員,將現金和中石化加油卡發放給股東作為誤工補貼費并在會議費中列支,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12.49萬元。
(五)該行2011年、2012年在其他會議費科目列支大客戶答謝酒會費用,未入業務招待費科目,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25萬元。
(六)該行2011年、2012年在其他會議費、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科目中列支金融聯絡員收貸手續費及誤工補貼費,未取得合法憑證,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24.77萬元。
(七)該行2011年向境外機構“環球同業銀行金融電訊協會”購入SWIFT系統,該協會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無代理人,該行為其法定代扣代繳義務人,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645678.27*10%=64567.83元。
違法數額: 綜上所述,應調增該行2011-2012年應納稅所得額721.33萬元,涉及企業所得稅180.33萬元。
處理處罰情況: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之規定,決定對該行追繳2011年企業所得稅123.69萬元,追繳2012年企業所得稅56.66萬元。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七)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之規定,決定對該行未代扣代繳非居民企業S.W.I.F.TSCRL的企業所得稅64567.83元從其應付的其他款項中予以追繳。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該行所偷的企業所得稅77.12萬元處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計46.27萬元。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決定對你行未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64567.83元處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計38740.7元。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決定對該行未按規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依法加收滯納金。 |